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工作部门:
《务川自治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4日
务川自治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的食堂。
第三条 校(园)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食品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别对全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综合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负总责。
第四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包保”责任制。县教育局要将全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应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对应落实辖区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包保责任。
第五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六条 学校要认真做好食堂从业人员的聘用,不得聘用思想素质不好、健康体检不合格、做事不认真的食堂从业人员。
第七条 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食堂管理负责人要定期检查食堂安全,按要求定期填写《务川自治县学校食堂安全检查表》(见附表2)。
第八条 县教育局和县卫生药监局要在每学期开学前组织组织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负责人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推动学校进一步落实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开学前要组织一次食堂全面复用验收(见附表3),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方能向师生供餐。
第十条 食堂管理负责人每日早上要召开所有食堂从业人员参加的安全例会,逐条学习《务川自治县学校食堂安全检查台账》,并强调当天的卫生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对各级职能部门检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教育行政主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拒不改正或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教育局报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从准备、采购、储存、烹饪、个人健康、留样、环境卫生、消毒、履职九个环节进行责任追究(见附表1)。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机关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学校对各级职能部门检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县教育行政主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对拒不改正或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县教育局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每学期对学校食堂管理进行一次考评,考评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人被扣的责任金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单位收取后,统一交县教育局上缴县财政,返还后用于食堂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下载:1.务川自治县学校食堂安全责任追究一览表
2.务川自治县学校食堂安全检查表
3.务川自治县学校食堂复用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