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桶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4〕28号,以下简称“〔2014〕28号文件”,详见附件1)及《关于加强重点食品监管和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4〕33号,详见附件2),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桶装水等重点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根据国家总局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确定了省级整治的重点产品、重点问题、重点区域。各地要在此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和区域食品特点,确定本辖区治理的重点。
(一)重点产品:桶装水、蜜饯、炒货、白酒、调味品(酱油、食醋)、薯类及膨化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果汁饮料、食品添加剂等。
(二)重点问题: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微生物超标、掺杂掺假或以假充真、塑化剂污染、产品品质指标(如酒类产品的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薯类及膨化食品的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等)不合格等。
(三)重点区域:见附件3。
二、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各设区市局组织实施,时间从2014年5月中旬至2014年12月下旬,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10日-5月30日)
以县级局为单位,组织相关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召开整治专项工作动员部署会,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督促企业认真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提交自查报告;对2013年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和饮用水生产企业,自查内容还应包括不合格整改落实情况和“〔2014〕28号文件”规定的内容。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11月31日)
1.开展监督检查。对重点整治产品生产企业要加强检查,原则上应当采用飞行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随机、快速、不定时地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对于2013年监督抽查不合格和被查处的桶装水、蜜饯生产企业,设区市局要牵头组织业务骨干成立检查小组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生产必备条件的持续保持。着重检查生产必备条件是否符合规定,严禁蜜饯生产企业在水泥地及非食品级原料上晾晒半成品及成品。二是原辅材料的把控。着重检查原辅材料供应商审评制度及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有无使用禁用的原辅材料。对原料肉要采取随机抽查个别批次原料进货查验的形式,核查其是否严格落实原辅材料把控要求。三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着重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有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四是产品出厂检验。着重检查有无按照规定实行出厂检验,产品是否检验合格后出厂。
2.强化监督抽检。省局将结合重点产品整治工作的部署,组织开展省级专项监督抽查。各地也应当结合整治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抽检工作。
(1)桶装水。重点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微生物指标。
(2)酒类。重点检验塑化剂污染以及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等品质指标。
(3)薯类及膨化食品。重点检验其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等品质指标。
(4)蜜饯、炒货及坚果食品、肉制品。重点检验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工业染料等非食用物质。
(5)调味品。如酱、醋等,重点监测其氨基酸态氮、总酸、游离矿酸等指标和苏丹红、工业用乙酸等非食用物质。
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涉嫌问题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应当抽样送检。
3.严格风险管理。要加大重点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风险监测和隐患治理力度,对高风险高敏感性的食品要重点监测、跟踪监测、持续监测。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对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和专项执法抽检等发现的问题产品信息要互相通报、信息共享。做好风险监测信息处理,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妥善处置,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件。
4.严格问题处理。对于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1)对不能持续满足生产必备条件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撤销、吊销生产许可。通过严格检查,关停一批生产必备条件无法持续保持的企业。
(2)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从重处罚,连续两个批次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同时严格抓好企业整改、复查检验落实;在复查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对桶装水及蜜饯两类重点产品还要持续跟踪抽查,至少两周一个批次,直至连续3次抽检合格为止。省级抽检不合格企业的跟踪抽检,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局负责组织,检验费用由省局负责。
(3)对涉嫌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的,要立即采取责令停产、暂扣生产许可证、移送公安机关等措施,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0日)
各地要对整治专项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及经验、存在问题及原因、对策措施等进行认真总结,省局将适时对各地整治专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飞行检查。对组织到位、工作落实、解决问题成效明显的将予以表扬;对组织不力、整治不到位、问题照旧的,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重视、不落实、不得力,导致辖区内发生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点产品整治工作是今年食品生产监管重点工作任务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座谈会、推进会等方式,认真部署,研究解决遇到问题,强化措施,加强督导,狠抓落实。各设区市局要根据省局要求,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并于5月25日前报送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下,加强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尤其是职能尚未调整到位的地区要及时主动将本辖内生产加工的以上重点食品质量安全状况通报给相关部门。各级职能部门要采取培训人员、印发资料等有效途径,加强对镇乡的指导。各食品生产企业要提高对整治专项行动的认识,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促进生产活动的进一步规范。
(三)及时报送信息。要加强专项工作的信息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及时上报工作动态。11月30日前上报整治专项工作总结及专项工作统计表(附件4)。重大情况和案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送省局。
联系人:林琛 联系电话:0591-86296625
信息报送邮箱:linchen@fjfda.gov.cn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桶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4〕28号)
2.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食品监
管和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
〔2014〕33号)
3.重点整治区域及其品种一览表
4.“桶装水”等重点产品整治专项工作统计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大桶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桶装饮用水(以下简称“大桶水”)是人民群众日常重要消费食品,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一直作为重点加强对“大桶水”的质量安全监管,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大桶水”质量安全水平逐步提升。但是,从近期食品国家监督抽检结果看,仍然存在一些隐患和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和总局2014年工作部署,切实保障“大桶水”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大桶水”生产企业应当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组织生产并确保生产条件持续符合相关规定。必须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一)严格自查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自查范围主要包括原辅材料、生产场所和设备及工器具消毒设施,质量安全控制关键环节,生产记录制度落实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等。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是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大桶水生产企业,应有相关管理部门的鉴定和批准开采的文件。二是灌装线必须采用自动化设备,严禁人工灌装和封盖。三是矿物质水添加矿物质必须采用自动化控制设备,严禁采用人工方法添加。四是严禁成品露天堆放或靠近热源。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五是不得使用以回收废旧塑料为原料制成的桶和盖。六是回收桶不得露天存放,桶盖严禁循环使用。七是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卫生与健康相关要求。
(二)严格规范标签标识和产品出厂检验。企业要严格规范产品标签标识。饮用天然矿泉水应标明矿泉水水源点的名称。不准虚假标注标签标识,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大桶水”。企业要严格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企业不具备自检能力的,要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严格实施生产许可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大桶水”生产企业水源、生产条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达不到许可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对不能持续满足生产许可条件、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依法关停,强制退出。建立“大桶水”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运用信用惩戒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生产、诚信经营、优胜劣汰。
三、严格实施监督检查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大桶水”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大桶水”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本地区“大桶水”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及质量安全现状。加强飞行检查、突击检查,随机、快速、不定时地进行监督检查,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坚决依法严厉查处。
四、严格产品监督抽检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针对“大桶水”的监督抽检工作,发现不合格的,特别是发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召回产品、彻查原因、限期整改,依法处置,坚决遏制“大桶水”质量安全问题的滋生蔓延。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通报和报告。
五、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大桶水”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查处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加工“大桶水”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制售假冒伪劣“大桶水”黑窝点黑作坊。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坚决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的发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3月31日
附件2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
重点食品监管和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食药监食监一〔20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落实总局2014年重点工作部署,切实抓好重点食品生产监管,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着力提升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构建更加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体系,更好地维护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加强重点食品生产监管和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内容
(一)工作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通过加强重点食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改进监管方式方法、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等工作,推动各地整顿规范一批重点食品行业,严厉打击一批食品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大力提高执法权威,提振全社会食品安全信心。通过重点食品监管和综合治理,督促广大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升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着力规范基层监管人员的监管行为,不断提升基层食品生产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探索建立更加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整体合力,推动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格局。
(二)工作内容。总局确定把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饮料、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8类食品作为2014年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管的重点品种。各地要在此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和区域特色食品特点,确定本地区需要重点治理的食品品种,深入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扎实做好重点食品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安全风险,着力消除各类隐患,切实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的底线。
二、工作措施
加强重点食品安全监管和综合治理工作,要综合运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行政执法等手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从原辅料采购、过程控制、检验检测、出厂放行等各个环节入手,改进企业生产条件,切实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
(一)严格制度建设。要以制度建设为抓手,结合机构改革过渡期实际,认真做好食品安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工作,为立、改、废工作做好充分准备,探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重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方法和措施,从制度层面解决好监管什么和如何监管的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办法》等制修订工作,突出以制度规范重点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积极探索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科学确定重点食品企业的风险等级,细化监管措施。从重点食品生产企业抓起,积极探索在重点食品企业推动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以最严的监管制度,强化对重点食品、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的规范和监管。要制定基层日常监管工作规范,形成监管工作手册或业务指导书,明确监管项目、检查内容、工作流程和责任要求,为基层日常监管提供依据和制度保障,不断提升基层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严格行政许可。要充分发挥行政许可在维护食品安全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严格重点食品的准入条件,提升准入门槛,严禁受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生产许可申请。要科学制修订重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认真落实生产许可制度,严格标准要求、严格审查流程、严格规范审查行为,从严审查企业资质条件,切实把住生产准入关口,及时准确公布获得许可的企业名录和产品信息。达不到许可条件和审查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停产、转产企业,及时注销许可;对不能持续满足获证准入条件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审查要求的企业,依法撤销许可;对规模较小、条件较差、管理混乱的企业,推动地方政府予以综合治理、优胜劣汰,促进食品产业规模化、科学化发展。
(三)严格监督检查。要加大对重点食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重点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和动态监管信息数据库,彻底摸清本地区重点食品企业底数和基本情况,梳理分析存在的共性问题和“潜规则”,形成科学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分析报告,定期报送地方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获证重点食品企业的证后监管,监督企业持续满足获证生产条件,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按照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督促企业加强质量管控,实行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等供应商审核评估,严格落实原辅料进厂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批批检验和全过程记录制度。对重点食品生产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要加严监管、全面掌控,重点检查企业原辅料进货记录、环境卫生、生产工艺、质量控制,以及是否存在“两超一非”情况等。要切实加强对重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彻底摸清底数,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小作坊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小作坊监督检查力度,严防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
(四)严格监督抽检。要加大对重点食品的监督抽检力度,结合总局监督抽检计划,科学确定本地监督抽检品种,增加重点食品抽检频次和市场采样量,扩大抽检的覆盖面,全面分析检验数据反映的本地食品安全风险,为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撑。要突出白酒中塑化剂、含油脂类食品中塑化剂、植物油中苯并芘、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以及食品中重金属、农药残留量、食品添加剂等危及人体健康安全的关键指标为重点,依法组织开展重点食品的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检,依法公布监督抽检结果,逐步形成抽检信息共享机制。要切实抓好监督抽检后处理工作,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依法从严处置。
(五)严格风险管理。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科学运用风险管理的技术、方法和手段,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对食品安全风险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加强重点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加大对重点食品的风险监测力度,特别是对高风险高敏感性的食品要实施重点监测、跟踪监测、持续监测,对监测到的问题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风险情况,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探索建立以预防为主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完善重点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适时开展问题食品追溯和召回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六)严格行政执法。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严惩重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重点打击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滥用标签标识、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移交司法机关的坚决移交,严禁以罚代管、以罚代刑。针对重点食品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打假,对形成区域性问题的重点食品要组织开展区域整治,对危害较大、影响范围较广的重点食品违法案件,要提请公安机关及早介入、联合执法。严格食品召回、退市和销毁管理制度,防止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回流到食品生产环节。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打击食品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序开展本地区重点食品监管和综合治理工作。
(一)细化监管方案。总局原则上不再下发单一食品品种的专项整治方案,已经下发的要结合本指导意见抓好落实。各地要合理确定本地区需要加严监管的重点食品品种,有针对性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提出重点食品的监管任务和具体措施,因时因地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方案能落实、措施可操作、整治见成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重点食品生产监管的目标要求、责任部门和工作时限。要切实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抓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注重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着力推进重点食品监管工作提质增效。总局将加强科学统筹,实施分类指导,整体推进重点食品监管任务落实。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把重点食品生产监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安排,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准确掌握重点食品监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切实加强对重点食品监管工作的督促指导、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总结工作经验。各地要注重总结工作经验、选树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报送加强重点食品监管的做法、经验和成效。总局将适时组织交流研讨,开展相关制度研究,推动构建重点食品生产监管和综合治理的制度规范和长效机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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