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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的通知(抚食药监发[20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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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04 11:20:25  来源: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05
核心提示:为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健食品经营秩序,提升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现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的通知。
发布单位
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抚食药监发[2011]31号
发布日期 2011-03-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nfsfda.gov.cn/readnews.asp?id=803
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为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健食品经营秩序,提升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营保健食品,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备案)手续后方可经营。
 
  二、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必要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索证索票、购进验收、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等保障保健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
 
  三、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
 
  四、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与办公、生活等区域严格分开,明亮整洁;应配置调节温湿度、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等设备设施,保证各类保健食品的陈列和储存要求。
 
  兼营保健食品的经营企业应有相对独立的专用销售区域或专用货柜(架)和“保健食品”的醒目标识,并设有“本品不能代替药品使用”的警示语。
 
  保健食品的标识、标签、说明书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所经营的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夸大宣传保健食品的功能作用,不得涉及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内容。
 
  五、企业应从合法企业购进保健食品,对供货单位应确认其合法资格,索要并留存各类证明材料。购进保健食品应根据原始凭证逐批验收,并建立包含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零售单价、批准文号、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质量状况等内容的进货台帐(进货验收记录)。
 
  六、销售保健食品应当开具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建立包含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地和单位、流向、销出数量、库存数等内容产品的销售记录。
 
  进货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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