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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家禽定点屠宰的通知(杭政办发电〔2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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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28 02:21:23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83
核心提示:为有效防止人禽之间的疫病传播,保障禽类产品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家禽定点屠宰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发电〔2014〕9号
发布日期 2014-05-21 生效日期 2014-05-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angzhou.gov.cn/main/wjgg/zxwj/zxwj/T485081.shtm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防止人禽之间的疫病传播,保障禽类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4〕1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人感染H7N9禽流感源头防控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家禽定点屠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原则

  我市家禽定点屠宰采取屠宰厂与规模养殖场(合作社)自宰点[以下统称为家禽定点屠宰厂(点)]相结合的方式。家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既有利于环保和防疫,又有利于流通和管理的原则确定。

  (一)符合规划。家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应符合所在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相协调,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特殊保护的区域设置家禽定点屠宰厂(点)。

  (二)合理布局。近期我市原则上设置3个家禽定点屠宰厂,今后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禽产品消费情况,决定是否增设。家禽定点屠宰厂可自行采购活禽进行屠宰加工,也可为家禽养殖场、经营户提供代宰服务。对达到一定养殖规模,禽产品直销餐饮、食品加工企业和自设专卖店的家禽养殖场(合作社),其屠宰设备设施和质量安全管理等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设家禽养殖场(合作社)自宰点。家禽养殖场(合作社)自宰点仅限屠宰本场(社)养殖家禽,实行自养自宰自销,不得开展代宰业务。决定执行禁止活禽交易县(市)的家禽屠宰工作省里另有规定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升水平。要充分利用现有家禽屠宰加工企业资源,提升屠宰企业自动化、机械化和规模化水平,保障杀白禽市场供应。

  二、设置条件

  设置家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符合家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建的家禽定点屠宰厂(点)应符合所在地的土地利用规划;

  (二)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要求;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屠宰场地、检验室、屠宰设施设备以及运载工具;

  (五)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屠宰技术人员;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肉品卫生检验人员;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

  (八)具备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具有委托他人代为无害化处理的协议;

  (九)有完善的屠宰管理制度;

  (十)设置家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认定公布

  符合设置条件的家禽定点屠宰厂,向所在地区、县(市)农业部门申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杭州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杭州市政府认定,报省农业厅备案,并由杭州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符合设置条件的家禽养殖场(合作社)自宰点由县级人民政府验收并认定,报杭州市农业局备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

  家禽定点屠宰厂(点)认定验收办法由市农业局另行制订。

  四、实施步骤

  (一)申报验收阶段。由家禽定点屠宰厂(点)提交申报材料,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验收审核,对不符合家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条件的屠宰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按相关程序予以认定。

  (二)试运营阶段。5月—6月,对经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家禽定点屠宰厂(点)进行试运营。

  (三)正式开展。从7月1日起,正式实行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

  五、强化管理

  (一)完善屠宰加工规范管理。家禽定点屠宰厂(点)须制订并严格执行活禽进场检查、防疫、消毒和病害家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做好屠宰管理台帐。屠宰操作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家禽定点屠宰厂(点)应按市场消费需要,提供不同种类的家禽屠宰产品。

  (二)建立出场禽产品追溯制度。家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家禽来源、数量、动物检疫检验、产品流向等内容,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家禽产品凭检疫证明和检疫检验合格标识进入流通环节。检疫检验合格标识由市农业局制定,标识上应标明禽产品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信息。

  (三)加强屠宰产品质量监控。家禽定点屠宰厂(点)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检疫人员依法实施屠宰检疫。家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配备质量监管负责人和产品检验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和产品检验人员配置应与屠宰规模相适应。

  (四)规范市场供应。在实行禁止活禽交易区域内,市场销售、宾馆饭店和集体伙食单位采购使用的家禽产品,应当由政府认定的家禽定点屠宰厂(点)或我市市域范围外经风险评估的家禽屠宰企业提供,并附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检验标识。

  (五)严格禽产品运输要求。屠宰后的家禽产品运输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由专用车辆运送至交易市场、销售终端、直销点进行销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家禽定点屠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研究制订有关规章和管理措施,统筹、指导、协调家禽养殖、屠宰、检疫、市场流通等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家禽定点屠宰厂(点)的管理工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家禽定点屠宰厂(点)审核和验收工作;要增强动物检疫的力量,确保家禽屠宰检疫工作顺利进行。对违反家禽定点屠宰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加强协作。各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确保家禽定点屠宰工作顺利实施。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家禽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置规划、监督管理和动物检疫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制订家禽定点屠宰厂(点)扶持政策。市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禽产品冷链供应体系和农贸市场禽产品交易区的提升改造。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点屠宰禽类制品的销售、加工和用禽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家禽定点屠宰厂(点)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家出店经营、室外无照商贩贩卖家禽及其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工作。

  (三)加强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大力宣传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的目的、意义,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绿色消费观念。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以达到指导生产、引导消费的目的。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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