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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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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28 14:36:57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092
核心提示:《长沙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政办发〔2014〕7号
发布日期 2014-02-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hangsha.gov.cn/xxgk/gfxwj/szfgzbm/szfbgt/201402/t20140219_536818.htm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9日
 
  长沙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目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阶段划分
 
  1.5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应对准备
 
  3.1  预案及方案制订
 
  3.2  应急物资和资金准备
 
  3.3  常规监测与风险评估
 
  4.应急响应
 
  4.1  Ⅳ级响应
 
  4.2  Ⅲ级响应
 
  4.3  Ⅱ级响应
 
  4.4  Ⅰ级响应
 
  4.5  信息报告、通报与发布
 
  4.6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5.恢复评估
 
  5.1  总结评估
 
  5.2  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6.监督管理
 
  6.1  宣传、培训和演练
 
  6.2  奖励与责任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流感大流行的应对准备,指导、规范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流感大流行对公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湖南省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感大流行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1.4  阶段划分
 
  根据新型(或新亚型)流感病毒毒株或重现旧亚型毒株(以下称新型流感病毒)的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将流感大流行应对过程分为应对准备阶段、应急响应阶段、恢复评估阶段。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联防联控。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单位)依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
 
  (2)依法防控,科学应对。依法开展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积极运用先进科技,提高应对水平。
 
  (3)预防为主,有效处置。建立健全流感大流行应急体系和防控机制,落实防控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及时响应,快速反应,有效处置。
 
  (4)加强宣教,社会参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护能力,积极动员全社会参与应对,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以下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任副指挥长,市台办、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外事侨务办、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信访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口岸办、长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长沙边检站、市地方海事局、长沙海关驻机场办事处、市红十字会、长沙警备区后勤部、武警长沙支队相关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与指挥全市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其日常工作。在应对准备阶段,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开展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在应急响应阶段,市指挥部设立综合组、口岸组、医疗防疫组、保障组、宣传组、科技组、畜牧兽医组、社会治安组、对外合作组,开展相关工作。
 
  (1)综合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政府口岸办、长沙警备区后勤部、武警长沙支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会议组织、重要工作督办、信息管理、专家组管理等工作。
 
  (2)口岸组。由市政府口岸办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政府外事侨务办、武警长沙支队、长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长沙边检站、市地方海事局、长沙海关驻机场办事处等部门(单位)组成,协调落实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和口岸、交通工具及相关场所的各项防控措施。
 
  (3)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口岸办、长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红十字会、长沙警备区后勤部、武警长沙支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防控应急措施,督导检查落实情况,提出应对策略、措施及建议。
 
  (4)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口岸办、长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红十字会、长沙警备区后勤部、武警长沙支队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疫情防控物资及产品质量保障、资金保障和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人员的生活保障以及应急通信保障。
 
  (5)宣传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市政府口岸办、长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防控工作信息发布,开展疫情防护知识科普宣传、舆情监测和心理疏导。
 
  (6)科技组。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支持开展流感大流行防控技术研究,组织科研机构、疫苗及抗病毒药品生产厂家参与流感大流行应急科研课题和项目,协调解决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7)畜牧兽医组。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政府口岸办、长沙警备区后勤部、武警长沙支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相关的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工作,组织动物流感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及相关技术培训,指导稳定养殖业生产。
 
  (8)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信访局、武警长沙支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社会动态,协助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及时依法处置与疫情相关的社会安全事件。
 
  (9)对外合作组。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牵头,市台办、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政府口岸办、长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协调处理流感大流行应急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事务,收集市内外疫情及防控相关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市内外国公民和港澳台人员救治的联络工作。
 
  各工作组还要做好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和管理。专家组主要负责跟踪国内外疫情信息、分析评估流感大流行风险及疫情趋势,提出应对策略及措施,开展技术指导和相关科研等工作。
 
  3.应对准备
 
  3.1  预案及方案制订
 
  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订相应的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
 
  3.2  应急物资和资金准备
 
  市卫生局及时组织开展全市流感大流行疫苗、抗病毒药物需求评估,提出需求建议,并制订使用方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做好调运准备,并对相关疫苗、抗病毒药物的生产能力进行摸底调查,做好组织生产的准备;组织加强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我市医药储备品种及规模。市科技局对流感大流行疫苗和抗病毒药物研发有关科研项目择优予以支持。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落实疫情应急工作资金。市交通运输局会同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物资优先运输方案。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制订流感大流行期间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管理方案。
 
  3.3  常规监测与风险评估
 
  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政府口岸办、长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人群流感疫情、相关动物流感疫情及口岸流感疫情、进出境动物流感的常规监测工作。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调整应对策略和措施。
 
  4.应急响应
 
  根据流感疫情的严重性及流行发展程度,应急响应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1  Ⅳ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1)新型流感病毒在市外造成持续传播的人间疫情,我市尚未发现由此引起的人间病例;
 
  (2)我市发现由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间散发病例或有限人传人疫情,但尚无证据表明病毒已具备持续人传人的能力;
 
  (3)响应省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启动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市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市)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4.1.2  应急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加强疫情监测,强化相关异常事件报告;及时开展风险评估,调整监测和应对策略。
 
  (2)出入境检验检疫。市政府口岸办协调各联检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和规定程序,加强检验检疫,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可疑病例和受污染物资。
 
  (3)医疗救治。各级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备等保障工作,病例一般就地治疗,重症及危重病例视病情逐级转运。
 
  (4)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管理。有关区县(市)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落实隔离和医学观察场所,加强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5)疫苗、抗病毒药物、诊断试剂等物资储备和研发。市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应急准备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或适当调整。
 
  4.2  Ⅲ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1)新型流感病毒在市外造成持续传播的人间疫情,并传入我市,流感大流行的风险显著增加;
 
  (2)我市发现新型流感病毒,且有证据表明已具备持续人传人的能力;
 
  (3)响应省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启动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市)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4.2.2  应急响应措施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加强疫情及新型流感病毒的抗原性和耐药性变异等监测,强化危害程度和风险评估。
 
  (2)出入境检验检疫。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加强检疫查验。
 
  (3)医疗救治。加强病人救治和转运等工作。
 
  (4)疫苗和抗病毒药物储备和研发。完善疫苗和抗病毒药物使用策略。
 
  (5)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及时发布市内外旅行警示。
 
  (6)其他措施。做好学校、车站、机场、码头等重点场所和交通运输工具流感大流行防控工作。
 
  4.3  Ⅱ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1)新型流感病毒在我市造成社区水平的流行,且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并出现重症或死亡病例;
 
  (2)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响应省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启动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市应急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直接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及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市)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4.3.2  应急措施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持续加强疫情发展趋势研判和风险评估。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因病缺课监测,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因病缺勤监测。
 
  (2)医疗救治。集中优势医疗资源,加强重症救治,降低病死率;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大规模救治患者的准备;必要时,依法征用社会场所作为临时医疗救治点。
 
  (3)疫苗接种与抗病毒药物使用。完善人群疫苗接种和抗病毒药物使用策略。
 
  (4)物资储备。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做好本辖区内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工作。
 
  (5)社会措施。依法在疫情暴发和流行地区实施停工停课、限制集会等强制性控制措施;优先保证防控物资运输,确保生活必需品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4.4  Ⅰ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1)我市新型流感病毒感染者病例数持续增加,且维持在较高水平;
 
  (2)全市一半以上区县(市)报告确诊病例,并出现较多数量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
 
  (3)疫情对人群健康和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响应省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启动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市应急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直接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及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市)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4.4.2  应急措施
 
  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重点监测流感病毒变异,开展住院病例、重症、死亡病例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调查。
 
  (2)医疗救治。持续评估医疗负荷,及时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对口支援机制,加强重症病例救治。
 
  (3)社会措施。密切关注疫情和社会动态,依法落实强制隔离等措施,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开展社会动员,鼓励和组织志愿者参与防控工作,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  信息报告、通报与发布
 
  区县(市)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卫生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指挥部、市应急委(市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报告疫情;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互通疫情信息,并加强与驻长部队、武警部队等的相关信息沟通;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防控工作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市指挥部加强疫情形势研判,强化防控策略措施,及时调整或建议调整响应级别。当大流行流感病毒活动恢复到季节性流感水平,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恢复评估
 
  5.1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流感大流行应对工作的总结与评估。
 
  5.2  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监督管理
 
  6.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切实提高全社会的流感大流行防控与应急能力。
 
  6.2  奖惩与责任
 
  依法依规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集体和个人追究责任,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补偿。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2014年3月9日起施行。
 地区: 湖南 
 标签: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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