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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签发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的公告(2014年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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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15 08:16:41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631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由贸易协定)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自2014年7月1日起,依照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和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准的原产地声明人可以作出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声明。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4年第54号
发布日期 2014-05-12 生效日期 2014-05-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由贸易协定)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自2014年7月1日起,依照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和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准的原产地声明人可以作出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声明。
 
  自2014年7月1日起,已从中国启运、尚未抵达瑞士的途中以及中转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经核准的原产地声明人可以于2014年12月31日前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或补作原产地声明。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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