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粮食局,武陵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切实规范粮食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后续监管行为,根据常监发〔2008〕2号文件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在市直机关全面推行行政责任制工作要求,现将《常德市粮食局行政许可督办工作制度》、《常德市粮食局行政许可协调配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常德市粮食局行政许可督办工作制度》
2、《常德市粮食局行政许可协调配合制度》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常德市粮食局
行政许可督办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对实施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的督办,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按照本制度,对局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督办,提高行政许可办理效率。
第二条 局长对本机关实施督办制度负总责。行政许可督办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监察室共同承办。
第三条 行政许可督办事项:
(一)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办理时限流程图等未实施公开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粮食收购许可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或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发生上述行为的,要责令改正;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严肃行政纪律,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根据工作实际,我局督办工作分专项督办和日常工作督办两种形式。
第五条 督办工作实行统一协调,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各县市区及局机关各科室相互合作,形成督办合力。
第六条 建立完善督办工作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督办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对违反行政许可的行为,按《常德市粮食局落实<常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常德市粮食局
行政许可协调配合制度
为了提高行政许可效率,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切实加强协调配合,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粮,根据《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依据本局职责分工,建立粮食收购行政许可协调机制,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领导具体抓,协调科室由办公室、监察室、调控科、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科、粮食行政执法大队等组成。
第二条 行政许可部门要依照职责正确行使职权,妥善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三条 办公室、监察室负责牵头搞好协调,行政许可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单位行政许可工作的指导,解决粮食收购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协调配合工作的整体效果。
第四条 定期通报、交流行政许可协调配合情况,切实维护正常的粮食收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