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局:
按照省农业厅《2014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双百行动”》(鲁农质监字〔2014〕12号)要求,为切实加强蔬菜、农药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业局制定了《泰安市蔬菜基地百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泰安市农药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管百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从3月份开始,用100天时间,在全市开展蔬菜、农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两个《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25日
附件2:泰安市农药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管百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质量监管,提高农药产品质量,强化农药使用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从3月份起,用100天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药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管”百日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农药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抓农药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管,保农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的目标,以强化农药质量监督抽查、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提高广大农民安全合理用药意识为重点,以完善落实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为抓手,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努力提高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和用药水平,指导农民安全合理科学用药,降低农药残留,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农药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管百日整治行动,实施“八项清查”行动,使全市农药质量有所提高,制售假冒伪劣农药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农民安全合理用药意识和用药水平显著提高,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农药残留引发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努力确保不发生因药害事故引发群体事件。具体目标是:
(一)清查农药生产企业。对涉嫌违规生产企业进行集中整顿,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农药质量和标签不合格处理情况进行清查。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农药产品标签合格率达到95%以上。假冒、伪造、无农药登记证现象控制在5%以下。
(二)清查作物用药。对主要作物用药进行清查,向农民推荐小麦、玉米、蔬菜等作物主用农药;对小宗特色作物无药可用进行调查,使我市特色作物有农药可用。
(三)清查农药经营单位。对全市农药经营单位进行摸底,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开办农药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进行清理,对不达经营条件的经营单位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清查农药经营登记备案。确保全市农药经营门店经营的农药品种实现备案全覆盖、无遗漏,并将备案产品在泰安市农业信息网上公示。
(五)清查禁限用高毒农药。杜绝甲胺磷等国家禁用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限用高毒农药监管全部实现定点经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实行高毒农药政府储备制度,做到实名制购买,实现可追溯管理。
(六)清查农药广告和农药推介会。各县(市、区)负责本级媒体的农药广告、农药推介会的清查和监督,整顿虚报、误导农民的农药广告。
(七)清查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使用农药。规范农药购进、分销、使用程序,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农药使用登记制度。
(八)清查农业部门履职农药监管职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不得生产、经营农药,已涉及的通过改制、出售等形式与农业行政部门脱钩。明确农药监管机构、农药经营门市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监管人员。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25日-3月31日)
1.制定整治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2.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期刊等各种媒体,通过在农业信息网站设立百日整治专栏等形式,做到电台有声音、电视有影像、报纸有文章、网站有专栏,大力宣传开展百日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以及整治取得的成效,在全社会营造农药质量安全整治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6月15日)
3.农药质量整治。一是农药市场监督抽查。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在农药销售、使用的高峰期,采取随机抽查与指定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二是农药生产企业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农业部和省厅近年来在监督抽检中发现存在质量或标签问题的企业和产品。三是对韭菜、生姜、芹菜等农药残留容易超标的农药使用情况进行暗查,发现有使用高毒农药等严重问题的由市局通报给当地党委和政府。四是加大农药执法力度。通过农药市场和生产企业抽查、群众举报、农业部通报等手段,发现制售假劣农药信息,强化检打联动,依法查处无登记证或假冒(伪造)登记证生产农药、非法添加(或搭售)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农药标签不合格等违法行为。对于添加高毒农药,滥用高毒农药,价值比较大的案件,必须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五是清理整顿涉嫌违规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对涉嫌违规企业进行集中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黑窝点”非法生产农药行为。六是对抽检问题较多的农药生产企业重点监管。对产品质量抽检多次不合格,添加高毒农药或其他农药成分,有效成分为零的纳入“红牌”管理;对有严重问题的产品,在全市禁止其经营登记备案,产品不得纳入政府招标行列,并上报省农药检定所建议依法吊销其农药登记证。
4.农药经营整治。一是经营单位调查。全市开展农药经营单位情况调查,摸清全市农药经营单位底数,包括名称、地址、人员状况等,建立数据库,并在网上公开农药经营单位有关信息。各县(市、区)要认真填写农药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见附表2),并按时上报。二是强化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创建项目为依托,建立全市高毒农药监管网络平台。进一步强化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实行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账记载、溯源管理,构建高毒农药从生产、经营到使用的全程可追溯体系。三是进一步完善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制度。着力抓好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制度的规范落实,重点规范登记程序,保证经销单位和农药产品100%备案,登记备案时实行产品质量承诺,在经营门市张贴产品登记备案表,及时公开信息。四是鼓励发展现代营销体系。在农药连锁经营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在经营主体、进货渠道和经营产品上发挥规范引领作用,引导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五是加强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办法,定期对农药经营人员进行法规政策、植保技术、和诚信经营等知识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六是强化农药广告、农药推介会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对电视、电台、报刊的农药广告进行集中检查清理,发现有违规刊登农药广告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及时上报市农药检定所;对刊登媒体移交工商部门查处。加强对农药推介会的监管,通过对农药推介会的摸底调查,发现涉嫌违规生产经营农药的线索,并进行重点监管和严肃查处。
5.农药使用整治。一是加强农药使用检查指导。研究制定并公布泰安市主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推荐品种目录,指导农民科学选药用药,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使他们掌握正确识辨、合理选购、科学使用农药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制定标准的用药记录本,重点监督检查专业化、规模化农产品基地、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二是加强农药风险监测评价。建立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测评价体系,加强对易违规使用、易产生药害、易残留超标农药的风险监测和再评估,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农药使用提出相应监管措施和指导意见。三是各县(市、区)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在蔬菜、水果、茶叶等园艺作物上推行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新路子。四是加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筹备建立全市农药药害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农药药害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及逐级上报工作,妥善处理事故纠纷。五是制定规范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药使用记录表格,对鲜食农产品基地的农药使用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16日-6月30日)
6.组织检查验收。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在此基础上,市局将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农产品质量安全量化考核农药监管部分的重要评分依据。
7.进行工作总结。各县(市、区)要对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农药检定所,总结要客观评估成效、如实反映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药质量安全百日整治行动事关我市农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时间紧、强度大。各县(市、区)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与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搞好协作与配合。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措施落实。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到具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三)保障工作经费。各县(市、区)要多方争取支持,加大对这次整治行动的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农药质量抽查、农药执法监督等费用支出,确保百日整治行动扎实开展并取得实效。
(四)强化检查督导。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面上推广;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予以解决。市局将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行动迟缓、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及时上报信息。各县(市、区)从2014年3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向市农药检定所报告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农药质量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统计表,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农药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于5月15日前上报。6月15日前,各县(市、区)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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