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与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食安办发〔2014〕7号)

山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与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食安办发〔2014〕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05 09:11:01  来源:山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293
核心提示:为切实保障农村地区食品安全,认真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4〕7号)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29号),结合我省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山东省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与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山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公安厅
山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鲁食安办发〔2014〕7号
发布日期 2014-04-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4/4/17/art_153_45590.html
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4〕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29号)要求,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与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公安厅

  2014年4月16日

  山东省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与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农村地区食品安全,认真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4〕7号)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29号),结合我省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时的重要指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要求,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核心,以保障农村食品安全为目标,针对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夯实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基础,构建长效监管机制,让农村食品安全得到实实在在的改善。

  (二)工作重点

  1.重点问题。生产加工环节重点抓好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两超一非”问题,即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使用劣质原料加工食品等问题。流通环节重点抓好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以及销售假冒食品、过期食品、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等问题食品。餐饮服务环节重点抓好现制现售食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

  2.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农家乐、行政自然村,以及其他问题易发、多发区域等重点区域。

  3.重点场所。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村庙会和集市、农村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食杂店、中小学食堂、红白喜事集体聚餐、小饭店等重点场所。

  4.重点品种。群众日常大宗消费食品、儿童食品,以及当地民俗特色食品等重点品种。

  二、工作规范及基本要求

  (一)规范农村食品生产行为

  食品生产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食品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探索开展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信用档案建设等工作,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1.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规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发证条件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标注,切实落实出厂检验和记录等制度。

  2.食品小作坊。按照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出厂食品查验记录制度,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参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进行标注。

  3.企业(小作坊)负责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牢固树立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规范农村食品经营行为

  农村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货台账、退(换)货、食品储存、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质量承诺等各项自律制度。

  1.经营预包装食品。应当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经营散裸装食品。应当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以标牌的形式公示食品名称、来源、加工日期、保质期、销售商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3.经营食用农产品。应当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食用农产品信息进行标牌公示。

  4.食品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审查入场经营者经营资格,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自律制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行食用农产品标识准入等制度,实现对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可追溯管理。

  (三)规范农村餐饮服务行为

  农村餐饮服务者要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查自纠,落实好“五专两公开”制度、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规范化管理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1.农村餐饮服务单位。加强厨房清洗卫生规范管理,挂牌经营,实现厨房操作规范,环境清洁卫生,食品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消费者饮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对农村小饭店实施许可、登记、备案管理,合法、固定经营,实现“布局基本合理,设施基本齐全,制度基本落实,安全基本保障”的目标。

  2.农村流动餐饮服务者。建立并落实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制度。红白喜事等农村集体用餐活动要建立申报备案制度。

  3.农村中小学食堂。严格落实《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执行季度检查制度,学校食堂要按规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采购、加工、留样、从业人员管理和责任追究。

  4.农村学校周边餐饮单位。严格落实《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学生小饭桌登记备案制度。

  三、切实加强农村食品日常监管

  (一)加强对农村食品生产行为的日常监管

  1.严格食品企业生产许可管理。依法严格审查食品企业生产许可条件,对不具备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予以许可。

  2.严格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着重检查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进货把关,生产过程,食品添加剂的储存、使用、管理,食品标签标识管理,以及出厂检验和记录等制度落实情况,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组织生产、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3.强化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监督管理责任,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善生产条件,鼓励集中生产,引导其规范发展。

  (二)加强对农村食品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

  1.严把农村食品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关。依法严格许可审批,全面核查清理农村食品经营的主体资格,及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2.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严把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确保食品可追溯。

  3.监督食品经营者自律自查自清。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劣质、过期变质等问题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加强对农村餐饮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管

  1.严格餐饮服务许可管理。严格许可审核,确保农村地区餐饮服务单位满足餐饮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和要求,做到餐饮服务监管全覆盖。

  2.规范餐饮服务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加工操作行为,严格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非自产食品销售行为,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严禁销售假冒、仿冒、劣质酒水、饮料等食品。

  3.强化量化分级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农村地区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动态管理力度,提高动态等级评定的覆盖面。

  (四)加强农村高风险、重点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特点和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以与农村地区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消费者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社会反映突出的食品为重点品种,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重点加大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米面等粮食制品、豆制品、糖果、饮料、调味品,以及当地民俗、特色食品、儿童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力度,依法及时处置和查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增强发现问题的靶向性,提高解决问题的及时性,严防问题食品流入农村市场。

  四、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对食品生产加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1.对食品生产主体开展清理规范行动。对生产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或在许可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生产、加工、储存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责令停止整改并依法从重从严查处,直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重点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食品的“黑窝点”。

  2.集中整治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两超一非”问题。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中存在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使用劣质原料加工食品问题。

  (二)对食品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1.开展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落实情况整治行动。对拒不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或购入和销售无合法来源或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的经营者,责令停业整改并依法从重从严查处,直至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2.严把农村食品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关。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全面核查清理农村食品经营的主体资格,严格许可审批程序,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及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3.严格监督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农村食品经营主体法制和自律意识,监督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规范食品质量市场准入行为,严把食品质量进货关,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4.集中开展打击假劣食品违法整治行动。集中整治农村食品市场销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三无”食品及销售假冒、掺杂掺假、过期和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等违法行为。

  (三)对农村餐饮服务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1.加强农村“小饭店”规范整治。开展农村“小饭店”食品安全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规范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乡镇村小饭店、旅游景区、乡村游集散地农家乐等餐饮单位和大型集体聚餐场所餐饮服务行为,力争将全部农村餐饮服务单位纳入监管。

  2.加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管理。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加强餐饮服务量化分级动态管理,提高动态等级评定覆盖面。加强农村餐饮服务食品监督抽检,加大对节日、庙会等时间段和易变质自制食品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来源不明食品,制售“三无”食品行为。

  3.加强农村流动餐饮服务监管。建立并落实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红白喜事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备案制度。

  4.实施清洁厨房行动。加强农村餐饮服务单位厨房清洗卫生规范管理。

  (四)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整治行动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结合国务院、工商总局和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和工作重点,以及《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开展商标印制专项整治从源头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工商明电〔2014〕20号)要求,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与知名食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销售侵权食品,以及非法印制食品假冒侵权商标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商标保护长效机制,加强商标印制管理,维护商标印制秩序,从源头上遏制食品商标侵权行为。

  (五)严厉打击农村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本着依法、及时、从严、从重的原则,加大对整治中发现的食品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加强案源管理,建立案源信息登记台账,做好案源信息上报工作,强化舆情信息收集,加强稽查办案与日常监管、监督抽验等工作的衔接配合,对各种案件信息线索都要认真分析研判,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加强结案管理,全面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每一个案件都必须明确具体主办人,案件主办人从立案到结案要负责到底。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整治中发现的任何案件信息线索,都必须追查问题食品来源和生产源头,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并做好移交记录。

  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食品犯罪的案件,相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可能涉嫌食品犯罪的线索,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会同公安机关迅速组织力量调查处理。专项整治期间,对公安机关调查的食品犯罪案件和线索中需要检验鉴定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监管部门的检验鉴定、认定机构应在鉴定资质范围内予以鉴定、认定,及时出具鉴定结论、检测报告或认定意见。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执法,对可能存在暴力抗法的执法活动,要通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各级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中妨碍监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暴力抗法的,要依法从严迅速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食品市场问题存在的严峻性、长期性、复杂性和顽固性,高度重视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与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严厉打击各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这个底线,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省里已成立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与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监管任务和责任,细化工作步骤、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层层分解任务,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要认真分析研究农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协作,追根溯源,综合治理,增强监管合力。

  (二)坚持标本兼治,实施综合治理

  结合专项整治行动,以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或反映为线索,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掌握当地农村地区食品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场所、重点单位和重点问题,并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对农村生产作坊、食杂店、小饭店等进行调查摸底,予以登记,纳入监管。 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及时查清进货渠道和生产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对目前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立即着手解决,决不能放任、纵容。对长期性、复杂性问题,要在总结整治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针对性的长效整治和监管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标本兼治、先行

  治标、重在治本,打好农村食品安全整治“持久战”。

  (三)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

  各市要结合农村食品消费特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乡村农民图书室、广播站、文化站、乡村中小学等渠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公布典型案例、印发食品安全宣传册或挂画等方式,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假冒伪劣食品鉴别、消费维权等方面的知识,倡导安全、理性、科学消费观念。以农村食品安全为重点,精心组织“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要引导广大农村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鼓励其成为食品安全的志愿监督员、信息员,自觉抵制、举报假冒伪劣食品,不断打压假冒伪劣食品在农村的存在空间。要加大有奖举报工作机制推进力度,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投诉举报人及时兑现奖励,做到“一事一奖、应奖尽奖”,提高全社会举报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12331”“12315”等投诉举报热线作用,提高全社会举报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消费者投诉要及时回应,依法处理,对有关农村食品安全的举报线索,要及时核查,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要建立并实行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主动公开案件信息。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其网站上开辟农村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信息专栏。

  (四)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监督检查

  各市食安办要发挥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职责不清、监管空白问题,及时明确责任部门,堵塞监管漏洞,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确保工作成效,省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与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深入农村基层、深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定期督导检查、不定期暗查暗访和交叉检查考核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结果。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责任。

  各市请将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与专项整治工作数据统计表和书面总结,分别于6月10日、9月10日和11月10日前,报省食安委成员上级有关单位(见附件);书面总结要重点总结打击农村食品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的措施、做法和经验、典型案例,分析主要问题,提出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

  联系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张金水。电话:0531-88592583(传真),手机:13573779577。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何珂。

  电话:0531-88527383(传真),手机:13853189878。

  省公安厅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总队食品犯罪侦查支队

  王新龙。电话:0531-85121654,传真:0531-85121667,手机:18615171620。

     附件下载:⒈山东省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与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⒉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与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⒊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与专项整治投诉举报和案件信息统计表

  ⒋侦办农村食品犯罪案件情况统计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5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