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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豫政办 〔20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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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04 14:42:14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780
核心提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 〔2014〕31号
发布日期 2014-04-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enan.gov.cn/zwgk/system/2014/04/24/010469696.shtml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完善地方政府功能、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理顺条块关系,划清权责界限,完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水平。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落实市、县级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切实解决权责脱节问题;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改进工作方式,降低行政成本;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积极稳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行政管理体制。将现行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由市、县级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调整后,市、县级工商、质监部门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省辖市属区工商、质监部门行政管理体制,由各省辖市结合自身实际研究确定。
 
  (二)划转机构编制。按照编制随职责走、人随编制走的要求,将市、县级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整建制划转市县按照权限分级管理,分别纳入各级行政、事业机构编制总额,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省辖市属区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权限,由各省辖市结合自身实际研究确定。
 
  (三)做好相关工作。省委组织部、省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要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共同做好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中机构和人员编制、干部人员档案、工资、经费、资产等移交工作,确保划转移交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组织实施
 
  全省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通力配合,要于2014年4月底前完成。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市、县级政府职能,理顺条块关系作出的重要部署,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不因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省编办和省工商局、质监局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行政管理体制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完成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二)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自觉服从大局,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保持队伍和人员相对稳定、保障工作经费水平不降低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各级工商、质监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保证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严肃工作纪律。在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经工作等方面的纪律,切实做好人、财、物划转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期间机构编制和人事财经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问题。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突击提拔干部等,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确保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8日
 
 地区: 河南 
 标签: 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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