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014年泸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泸州市卫生局
2014年3月31日
2014年泸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卫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食药局、四川省检验检疫局共同制定的《2014年四川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结合泸州实际,制定2014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一、目的
了解我市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掌握和分析我市食品安全状况,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早发现、早预警食源性疾病暴发,掌握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疾病负担;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部门标准制定修订、标准跟踪评价和采取相关的监管措施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内容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
1.常规监测。监测项目包括食品中有害元素、生物毒素、有机污染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等指标。监测样品包括粮食及其制品、豆类、水果及其制品、肉与肉制品、蛋与蛋制品、特殊膳食、水产品、茶叶、调味品、饮用水、餐饮食品等11大类。
2.专项监测。监测项目包括食品中有害元素、有机污染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物、食品添加剂、卫生指示菌和食源性致病菌等。监测样品包括肉与肉制品、水产及其制品、餐饮食品等3大类。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1.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异常病例监测、病例信息采集、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食源性致病菌带菌监测3部分内容。
2.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对所有调查处置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报告。
三、监测工作相关要求
(一)监测点设置
监测点是指根据我市的行政区划,在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工作中采集监测样品的县(区)。
(二)工作要求
1.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我市设定监测点的数量要覆盖所有县(区)。要综合考虑我市地方食品生产和消费等实际情况,科学设计采样方案,避免集中采样。常规监测的监测点、采样位置和采样时间要保持相对固定。监测中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必要时应当对问题食品品种或品牌进行扩大监测。
2.食源性疾病监测。全市5个哨点医院要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和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信息与标本(或菌株)报送。阳性标本送哨点医院所在地疾控中心复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实验室检测,以及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溯源分析,并承担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哨点医院要与疾控机构建立信息通报与沟通机制。
(三)监测方法
参见监测工作手册(另发),应当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进行监测。
(四)监测结果报告
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监测计划的要求报告。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各级监测机构按程序及时报告。
1.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原则上在完成样品检测后的5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卫生系统监测数据统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系统上报;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各级监测机构要按程序及时报告;泸州市疾控中心于2015年1月1日前将全年监测工作总结和监测结果分析报告的电子版和纸质文件(加盖公章)一并报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需提交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请妥善保存,以备复查。泸州市疾控中心应当汇总上半年和全年监测数据,分别于2014年7月1日和2014年12月30日前报送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要及时通报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
2.食源性疾病监测。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按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检测结果和菌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的汇总分析报告,2015年1月1日前报送全年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
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源性病例和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发现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有关的病例、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安办),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将调查处置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启动和完成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进行网络填报。
(五)监测工作管理
1.由市卫生局按照省卫生厅制订质量控制措施和考核方案,组织监测机构实验室参加检测能力验证、比对及考核。
2.项目资金用于完成相关项目工作的工作经费。
3.承担监测任务的疾控中心,应当按照方案的统一要求,对本部门承担风险监测计划任务的技术机构有关科室进行相应的培训。哨点医院认真落实方案要求进行监测。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市疾控中心和哨点医院进行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4.市疾控机构接受省级疾控机构的现场督导和检查。
附件:1.2014年泸州市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
2.2014年泸州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附件1 2014年泸州市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
附1 2014年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方案
一、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常规监测内容
二、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专项监测内容
附2
2014年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方案
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常规监测、专项监测内容
注:1.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对所有食品中沙门氏菌分离株进行血清学鉴定。
2.样品采集应覆盖城市和农村,包括城乡结合部,尽可能覆盖市售所有品牌。
附件2
201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承担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满足《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定。
(一)工作内容。
1.异常病例监测。在2013年2家监测点医院(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泸州市人民医院)基础上,增加泸医附属中医院、泸县人民医院、叙永县人民医院3家医院共5家医院,作为异常病例监测哨点医院,覆盖全市60%区县。全年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进行监测。新增监测点医院应当按照《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中关于“监测点医院选择标准”的要求做好监测工作,市疾控机构加强对新增监测点医院工作的指导与业务培训。
2.病例信息采集。在5家异常病例哨点医院中选择泸医附院、市人民医院、叙永县人民3家医院进行食源性疾病个案监测。全年对疑似与食品有关、符合病例定义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各区县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及病例信息采集监测点医院见表1。
表1
泸州市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及病例信息采集监测点医院
3.病因性食品调查。
(1)聚集性病例调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汇总分析辖区内病例信息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发现食用同一食物或在同一就餐(送餐)场所共同就餐后出现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2)溯源调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导致或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信息,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病因性食品的溯源调查。
4.专项监测。
食品加工人员食源性致病菌带菌状况专项监测。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具备条件的技术机构(泸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专项监测。
(二)监测方法。
具体方法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另行下发)。
(三)监测结果报告。
1.哨点医院应当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监测信息和标本检验数据,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待检标本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时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标本检验数据,并将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上交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泸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加工人员食源性致病菌带菌状况专项监测数据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后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
(一)报告内容。
所有调查处置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二)报告主体。
各区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报告对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置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四)报告流程。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均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汇总分析辖区内监测信息,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及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3.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信息核实,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安办)。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后,应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启动调查后,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系统”报送基本情况;调查完毕后一周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系统”报送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6.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审核。
三、监测工作管理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食源性疾病监测质量控制措施和考核方案,组织监测实验室开展检测能力验证、比对及考核。
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相应的培训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采样、检测方法和数据上报等技术培训。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现场督导。
附件1 2014年泸州市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
附1 2014年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方案
一、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常规监测内容
附件1:一、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常规监测内容 | |||||||||||||||
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 | 采样要求 | 采样数量 | 监测频率/年 | 截止上报时间 | 常规/专项 | ||||||
A | B | C1 | C2 | C3 | C4 | D | |||||||||
1 | 水果及其制品 | 新鲜水果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包含稀土元素200份) | √ | √ | 监测点主要采集本地种植的主要品种, | 40(20份稀土自贡) | 1 | 12月10日 | 常规 | |||||
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 | 采样要求 | 采样数量 | 监测频率/年 | 截止上报时间 | 常规/专项 | ||||||
2 |
粮食及其制品 |
小麦粉 | 玉米赤霉烯酮、铅、镉、镍、铬、总汞、总砷、铜(包含伏马菌素B1、DON及其衍生物) | √ | √ | 监测点市售商品 | 40(自贡40) | 1 | 11月10日 | 常规 | |||||
燕麦(含燕麦片) | DON及其衍生物 | √ | √ | √ | 监测点种植和生产的产品。 | 12(自贡12) | 1 | 8月10日 | 常规 | ||||||
玉米粉、玉米片、玉米碴2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黄曲霉毒素B1、B2、G1、G2,玉米赤霉烯酮(包含伏马菌素B1100份) | √ | √ | 监测点市售商品 | 20(10份伏马菌素B1自贡) | 1 | 12月10日 | 常规 | |||||||
3 | 肉及肉制品 | 鲜冻猪、牛、羊肉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铝、铜(包含稀土元素300份) | √ | √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样品比例猪、牛、羊分别为2:1:1 | 25(鲜冻畜禽肉20份稀土自贡) | 1 | 7月10日 | 常规 | |||||
鲜冻猪、牛、羊肝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铝、铜(包含稀土元素300份) | √ | √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样品比例猪、牛、羊分别为2:1:1 | 20 | 1 | 7月10日 | 常规 | |||||||
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 | 采样要求 | 采样数量 | 监测频率/年 | 截止上报时间 | 常规/专项 | ||||||
3 | 肉及肉制品 | 鲜冻猪、牛、羊肾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铝、铜(包含稀土元素300份) | √ | √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样品比例猪、牛、羊分别为2:1:1 | 20(鲜冻畜肝肾10份稀土) | 1 | 7月10日 | 常规 | |||||
鲜冻鸡肉和鸭肉 | 铅、镉、镍、铬、总汞、总砷、铝、铜(包含稀土元素300份) | √ | √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样品比例鸡、鸭为2:1 | 20 | 1 | 7月10日 | 常规 | |||||||
4 | 豆类及其制品 | 黄豆 | 铜(含黄曲霉毒素50) | √ | √ | 监测点市售商品。 | 10 | 1 | 8月10日 | 常规 | |||||
黄曲霉毒素B1、B2、G1、G2 | √ | √ | 监测点市售商品。 | 5 | 1 | 8月10日 | 常规 | ||||||||
5 | 调味品 | 花椒、花椒粉、干辣椒、辣椒粉 | 黄曲霉素B1、B2、G1、G2 | √ | √ | √ | 监测点生产的产品。 | 12 | 1 | 4月10日 | 常规 | ||||
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 | 采样要求 | 采样数量 | 监测频率/年 | 截止上报时间 | 常规/专项 | ||||||
6 |
水产品及其制品 |
鲜冻水产品(非水发)4 | 铅、镉、镍、铬、总汞(甲基汞)、总砷,铝、铜、硼,(含稀土元素) | √ | √ | 监测点生产的主要品种,主要为淡水或者海水的鱼类、甲壳类、贝类。 | 20 | 1 | 11月10日 | 常规 | |||||
水产制品(鱼丸、鱼糜等0 | 硼 | √ | √ | 监测点市售商品。 | 8 | 1 | 11月10日 | 常规 | |||||||
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 | 采样要求 | 采样数量 | 监测频率/年 | 截止上报时间 | 常规/专项 | ||||||
7 | 特殊膳食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DON及其衍生物 | √ | 监测点市售商品 | 3 | 1 | 6月10日 | 常规 | ||||||
8 | 茶叶 | 茶叶5 | 铝 | √ | √ | 监测点生产的茶叶。 | 15(15份稀土自贡) | 1 | 8月10日 | 常规 | |||||
注:1.采样环节中A为种养殖或屠宰或收购环节,B为生产加工环节,C为流通环节(C1为超市/食品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学校周边小商铺,C4为网购),D为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相同。 2.对于总汞含量在0.5mg/kg以上的样品,应该补充检测甲基汞。 3.需要同时测定样品的脂肪含量。 4.流通环节食品样品包括在国内市场流通的进口食品。 5.各县区应当将相同的化学检验项目尽量安排在相同监测技术机构,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
二、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专项监测内容
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 | 采样要求 | 采样数量 | 监测频率/年 | 截止上报时间 | 常规/专项 | ||||||
A | B | C1 | C2 | C3 | C4 | D | |||||||||
1 |
肉及肉制品 | 猪肉、牛肉、羊肉 | 禁用药物 | √ | √ | 根据当地消费情况选择监测的样品 | 20 | 1 |
6月10日 |
专项 |
|||||
猪、牛、羊杆 | 禁用药物 | √ | √ | 根据当地消费情况选择监测的样品 | 10 | 1 | 6月10日 | 专项 | |||||||
2 | 水产品及其制品 | 鲜活淡水鱼 | 禁用药物 | √ | √ | √ | 监测点养殖的产品 | 9 | 1 | 4月20日 | 专项 | ||||
3 | 餐饮食品 | 流动街头餐饮 | 肉制品(火腿肠、肉片等):工业染料;食品添加剂;重金属。。 | √ | 街头流动餐点采样 | 10 | 1 | 8月10日 | 专项 |
附2
2014年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方案
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常规监测、专项监测内容
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 | 采样要求 | 采样数量 | 监测频率/年 | 截止上报时间 | 常规/专项 | ||||||
A | B | C1 | C2 | C3 | C4 | D | |||||||||
1 | 肉与肉制品 | 调理肉制品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仅监测生牛肉、选做) | √ | √ | √ | 采样时间为4月~10月。 | 10(第三季度:4,3,3) | 1 | 10月10日 | 常规 | ||||
冷冻肉糜制品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 √ | √ | √ | √ | -—— | 10(第二季度:4,4,1,1) | 1 | 10月10日 | 常规 | |||||
2 | 水产及其制品 | 熟制动物性水产品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副溶血性弧菌(定性及定量) | √ | √ | √ | √ | √ | 不包括刚经过较高温度处理后的产品。 | 10(第三季度:3,3,1,1,2) | 1 | 12月10日 | 常规 | ||
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 | 采样要求 | 采样数量 | 监测频率/年 | 截止上报时间 | 常规/专项 | ||||||
3 | 饮用水 | 直饮水、经饮水机冷水出口的桶装饮用水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 | √ | 包括家庭、学校、社区、单位、酒店和街头等。 | 12(第二季度) | 1 | 9月10日 | 常规 | ||||||
4 | 蛋及蛋制品 | 皮蛋 | 沙门氏菌(定性及定量) | √ | √ | 仅采集带壳皮蛋,检测可食用部分。 | 20(第一、二、三、四季度分别为:2*2,3*2,3*2,2*2) | 4 | 12月10日 | 常规 | |||||
5 | 调味品 | 酱及酱制品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 √ | √ | √ | √ | 散装产品不得少于总样品量的1/3。 | 10(第二季度:4,3,1,2) | 1 | 9月10日 | 常规 | |||
6 | 餐饮食品 | 餐饮店和饮品店自制饮料、食用冰等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胭脂红、赤藓红、苋菜红、日落黄、柠檬黄、诱惑红、铅、镉、总汞、总砷、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 | √ | 采样时间为6月~9月;微生物监测采集食(饮)用状态样品(不包括刚经过高温处理的食品)。 | 5 | 1 | 10月10日 | 专项 | ||||||
序号 | 食品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 | 采样要求 | 采样数量 | 监测频率/年 | 截止上报时间 | 常规/专项 | ||||||
6 | 餐饮食品 | 学生餐 | 菌落总数(不包括含益生菌的产品)、大肠埃希氏菌计数、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蜡样芽孢杆菌(定量,仅监测米制品和液态奶)、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选做) | √ | 幼儿园和大、中、小学校统一供应的早餐和午餐,其中大学食堂采样量不超过总样品量的1/6;应覆盖城市和农村的学校,包括自制和集中配送食品;主要采集微生物污染风险较高的蛋、奶、凉拌制品、带馅/夹心面米制品等,采集供餐状态样品(不包括刚经过高温处理的食品)。 | 30(第一、二、三、四季度分别为:6,10,8,6) | 4 | 12月20日 | 专项 |
注:1.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对所有食品中沙门氏菌分离株进行血清学鉴定。
2.样品采集应覆盖城市和农村,包括城乡结合部,尽可能覆盖市售所有品牌。
附件2
201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承担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满足《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定。
(一)工作内容。
1.异常病例监测。在2013年2家监测点医院(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泸州市人民医院)基础上,增加泸医附属中医院、泸县人民医院、叙永县人民医院3家医院共5家医院,作为异常病例监测哨点医院,覆盖全市60%区县。全年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进行监测。新增监测点医院应当按照《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中关于“监测点医院选择标准”的要求做好监测工作,市疾控机构加强对新增监测点医院工作的指导与业务培训。
2.病例信息采集。在5家异常病例哨点医院中选择泸医附院、市人民医院、叙永县人民3家医院进行食源性疾病个案监测。全年对疑似与食品有关、符合病例定义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各区县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及病例信息采集监测点医院见表1。
表1
泸州市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及病例信息采集监测点医院
地区 | 监测点医院数量 |
江阳区 | 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
江阳区 | 泸州市人民医院 |
龙马潭区 | 泸医附属中医院 |
泸县 | 泸县人民医院 |
叙永县 | 叙永县人民医院 |
3.病因性食品调查。
(1)聚集性病例调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汇总分析辖区内病例信息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发现食用同一食物或在同一就餐(送餐)场所共同就餐后出现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2)溯源调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导致或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信息,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病因性食品的溯源调查。
4.专项监测。
食品加工人员食源性致病菌带菌状况专项监测。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具备条件的技术机构(泸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专项监测。
(二)监测方法。
具体方法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另行下发)。
(三)监测结果报告。
1.哨点医院应当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监测信息和标本检验数据,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待检标本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时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标本检验数据,并将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上交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泸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加工人员食源性致病菌带菌状况专项监测数据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后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
(一)报告内容。
所有调查处置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二)报告主体。
各区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报告对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置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四)报告流程。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均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汇总分析辖区内监测信息,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及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3.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信息核实,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安办)。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后,应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启动调查后,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系统”报送基本情况;调查完毕后一周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系统”报送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6.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审核。
三、监测工作管理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食源性疾病监测质量控制措施和考核方案,组织监测实验室开展检测能力验证、比对及考核。
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相应的培训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采样、检测方法和数据上报等技术培训。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现场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