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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枣庄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枣卫法监〔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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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25 15:31:01  来源:枣庄市中区卫生局  浏览次数:1496
核心提示:为认真做好2014年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和《关于实施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4年枣庄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发布单位
枣庄市中区卫生局
枣庄市中区卫生局
发布文号 枣卫法监〔2014〕7号
发布日期 2014-03-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zqws.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42
各区(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认真做好2014年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和《关于实施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4年枣庄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2014年枣庄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3〕3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计生部门2014年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任务分配表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17号)和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和《关于实施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了解我市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掌握和分析我市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评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污染控制水平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以及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了解我市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预警与控制能力。
 
  二、监测内容
 
  ㈠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包括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两类。常规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我市食品中污染物总体污染状况、污染趋势并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修)订提供代表性的监测数据,同时也可以提示食品安全隐患。专项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线索。
 
  1.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常规监测包括8类食品中有害元素、环境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和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等指标;专项监测包括食品中金属元素和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等指标。
 
  2.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常规监测包括3类食品中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等指标的监测。
 
  ㈡食源性疾病监测。我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和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食源性疾病监测内容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对象是所有调查处置完毕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
 
  ㈢专项监测。按照省厅下发的专项监测通知要求,选取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消费量大且各市之间差异相对较小的粮食、蔬菜、肉及肉制品、乳及乳制品、植物油、蛋及其制品、水果、水产品等8大类食品中的若干个重点品种开展专项监测。具体监测任务另行通知。
 
  三、监测方法
 
  ㈠监测点的定义。指根据行政区划,在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工作中采集监测样品的县(市、区)。
 
  ㈡监测点的确定。我市把所辖的5区1市全部纳入监测点。常规监测项目的监测点、采样点和采样时间应当相对固定。
 
  ㈢样品数量的确定和采样要求。全市样品数量应完成省方案分配给我市的任务量(见附表1,附表2)。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当扩大问题食品品种或品牌的样品数量。采样时应当按要求逐项记录采样信息,不得漏项。
 
  ㈣监测方法。参见监测工作手册,应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方法或推荐方法进行监测。
 
  四、监测结果报告
 
  监测结果应当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按照监测方案要求按时报告。
 
  ㈠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原则上应当在样品采集后的15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㈡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的哨点医院应每日将《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表》送至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监测信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数据审核后上报。
 
  承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的医疗机构,在发现符合定义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后,应组织专家会诊,确认后及时上报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信息核实,通过“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后逐级上报。
 
  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源性疾病病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当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完成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事件调查处置后及时进行网络填报。
 
  各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2014年12月20日前将全年监测工作总结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质量控制
 
  (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相应培训工作。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督导检查。
 
  附录:
 
  1.2014年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采样计划表
 
  2.2014年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常规监测采样计划表
 
  3.2014年全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201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一)监测目的
 
  依托哨点医院开展食源性疾病个案监测,通过对个案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有助于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线索,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早期识别、预警与防控的能力。
 
  (二)病例定义
 
  1.食源性疾病病例:主诉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
 
  2.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就诊病例或事件(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的婴幼儿肾结石病例)。
 
  (三)监测内容
 
  1.食源性疾病病例:临床医生负责对符合食源性疾病病例定义的病人进行信息采集,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哨点医院专管人员搜集和汇总报告卡,及时上报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临床医生发现符合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后,填写《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哨点医院专管人员搜集和汇总报告卡,及时上报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且附上该患者全部病历的复印件。
 
  (四)监测范围
 
  在2013年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点医院合并的基础上,新增3家区级医院作为监测点医院。新增监测点医院应当符合《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中关于“监测点医院选择标准”的要求。
 
  (五)报告流程
 
  1.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哨点医院每日将《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送至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写并上报信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的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后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信息:
 
  ⑴临床医生发现符合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后,哨点医院应组织专家会诊,确认后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
 
  ⑵哨点医院专管人员搜集和汇总报告卡,及时上报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附上该患者全部病历的复印件。
 
  ⑶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纸质报告卡并审核后,应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信息核实。
 
  ⑷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疑似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填写并上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上报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进行审核,同时将信息反馈哨点医院。
 
  (六)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名单(5家)
 
  枣庄市立医院、滕州市中心医院、山亭区人民医院、薛城区人民医院、台儿庄区人民医院
 
  二、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
 
  (一)目的
 
  全面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为政府制定、调整食源性疾病防控策略提供依据。
 
  (二)报告内容
 
  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与调查处置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区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置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5. 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启动调查后,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系统”报送基本情况;调查完毕后一周内,通过 “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系统”报送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6.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审核。
 
  (五)报告原则与要求
 
  1.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以搜集我国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为目的,与行政处罚、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等指标无关。
 
  2.各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与调查处置的所有涉及发病人数2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均应上报。
 
  3.全市所有的疾控机构均要参加食源性疾病暴发的报告工作。
 
  4.市和区(市)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协调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保证调查信息的完整性和报告的及时性。
 地区: 山东 
 标签: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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