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番府〔2014〕48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番府〔2014〕4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24 09:18:36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83
核心提示:《广州市番禺区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番府〔2014〕48号
发布日期 2014-04-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panyu.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panyu/govFileContent.portal?contentId=N6TWC8I35C9MXA6G2QRAFTDJH6W2BQJQ&categoryId=2FV02CGSE87SGN77BDSX2YZA6DN9RMTJ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编办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6日
 
  广州市番禺区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29号)精神,为做好我区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省、市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有关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构建与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建设宜业宜居、现代文明、价值凸显的广州时尚创意都会区相适应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上下对口,完善体制
 
  调整我区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与国务院、省、市保持一致,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减少监管环节,完善监管体制,保证上下协调联动。
 
  (二)充实基层,重心下移
 
  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三)理顺关系,落实责任
 
  明确区政府作为本区食品药品监管的责任主体,进一步理顺区及镇、街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事权关系。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监管边界,明确不同监管环节各部门承担的责任。
 
  (四)优化资源,强化监管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整合职能、机构,合理划转编制、人员,科学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实现行政资源与事权相匹配,确保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有足够力量履行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转变监管方式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和完善监管方式,凡是应由生产经营主体自主负责、社会组织自律管理以及事中或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事项,原则上取消行政审批;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审批,原则上只保留准入审批,取消相关的评价、评级审批。加快构建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体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注重建立健全执法监管体系和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的制度、体系、机制、标准等建设,实现工作重心从以事前审批为主向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根本转变。畅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渠道,探索整合有关资源,建立独立公正、统一规范、社会充分参与的跨部门综合性举报投诉平台。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实行阳光执法。加快发展食品药品相关社会组织,推进食品药品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跟进查处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二)整合监管职能
 
  承接区工商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含肉品和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流通监管,下同)职责、区质监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将上述承接职责、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区经贸促进局酒类流通市场监管职责和区食安办(与区整规办、区打假办合署)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有关职责进行整合,重新组建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独立设置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不再保留原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经贸促进局内设机构“商业贸易科”不再挂“广州市番禺区酒类专卖管理局”牌子。区整规办、区打假办不再与区食安办合署,仍挂靠在区政府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班子由区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业务上接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指导。
 
  保留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为区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加挂区食安办牌子,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区农业局承接区工商分局划转的牲畜屠宰监管职责。
 
  (三)整合监管队伍和技术资源
 
  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工商、质监部门食品监管和经贸部门酒类流通市场监管执法队伍,组建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原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所属的执法机构、事业单位划归新组建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管理。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需要,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
 
  原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属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调整为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分支机构,领导班子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人、财、物委托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管理,按区域承担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任务。今后按上级的统一部署,视情况和工作需要,探索对本地域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机构予以整合,实行综合设置。
 
  (四)建立健全基层管理体系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在16个镇、街各设立1个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按区域类型、区域面积、监管对象数量等指标合理配置镇、街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编制,具体标准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制定,我区按标准在编制限额内进行配备。在农村行政村和城市居委会(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任务。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和居委会(社区)应配备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具体数额由各镇、街研究确定,并承担所需经费。
 
  (五)划转编制、人员
 
  将区食安办、原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编制、人员、设备、经费等,广州市下达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增加的编制、人员、设备、经费等,区经贸促进局涉及酒类流通市场监管的编制、人员、设备、经费等,划转至新组建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其镇、街派出机构。
 
  广州市下达涉及牲畜屠宰监管的编制、人员、设备、经费等划转区农业局。
 
  四、强化责任
 
  (一)层级职责分工
 
  区政府对本区域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对本地区出现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的问责机制。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其镇、街派出机构负责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开展本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开展本辖区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本辖区食品药品日常监督管理。
 
  (二)各监管部门职责重点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间职责分工
 
  与农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种植养殖环节引起的,应及时通报农业部门,农业部门应当立即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与质监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与工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与公安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部门负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五、方法步骤
 
  (一)筹划准备(2014年3月25日前,已完成)
 
  成立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改革工作;按广州市下达的工商、质监部门和我区有关部门涉及到食品药品监管的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场地、设施设备情况;制定我区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经区有关领导审议后正式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形成送审稿后呈领导小组研究审议,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再报市编委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并报市编办、区人大备案。
 
  (二)动员部署,制定具体推进方案(2014年3月底前,已完成)
 
  召开全区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各职能部门按任务分工,与广州市有关部门做好对接工作;根据广州市下发的具体划转方案,分别制定我区机构编制划转、分配方案和人员、经费、场地、设施设备接收、划转方案,按程序审议后,综合形成具体推进方案,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涉及改革的各部门分解梳理本部门现有职责,明确职能转变内容,向区编委报送“三定”方案(草案),区编办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分步实施(2014年4月底前)
 
  根据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具体推进方案,各职能部门和涉及调整的部门共同落实改革内容;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调配人员、经费、场地、设施设备等,向区政府报请正式履行职责时间节点,经批准后执行。
 
  (四)验收总结(2014年6月底前)
 
  各有关部门撰写总结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对改革过程中各项纪律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总结。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在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各部门各负其责,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工作。机构编制接收、划转、分配和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区编办承担;配备新组建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班子工作由区委组织部承担;人员接收、划转、调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牵头部门;场地接收、划转、调配由区政府办作为牵头部门;设施设备、经费等接收、划转、调配由区财政局作为牵头部门;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各镇、街协商确定各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办公场地的安置工作;其他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要抓紧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按时间节点完成全部改革工作。
 
  (二)强化宣传,统一思想
 
  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和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重大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负起责任,抓紧抓好涉及本级本部门的改革各项工作。
 
  (三)协调配合,平稳过渡
 
  改革期间,各有关部门仍依照原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和药品监管相关工作,及时处理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到位,实现与新建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配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严肃纪律强化监督确保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穗编字〔2013〕158号)规定,冻结相关部门内部与食品药品有关的机构编制和人、财、物变动调整,严格执行有关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纪律。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项政策、规定和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地区: 广东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9)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51)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2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