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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鲜肉和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吕食药监食〔2013〕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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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8 11:30:37  来源: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1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严防私屠滥宰肉和病死肉、注水肉流入餐桌,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结合全市实际,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鲜肉和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吕食药监食〔2013〕198号
发布日期 2013-10-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lfda.gov.cn/aspcms/news/2013-10-31/2463.html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严防私屠滥宰肉和病死肉、注水肉流入餐桌,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结合全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开展鲜肉和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重点、要求,落实监管任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鲜肉和肉制品质量安全。
 
  二、严格索证索票制度,加强采购进货管理
 
  各县(市、区)局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对鲜肉和肉制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明确专人负责鲜肉和肉制品采购和验收。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鲜肉及肉制品。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还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鲜肉及肉制品,严禁从私屠滥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采购鲜肉,严防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及肉制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局要将鲜肉和肉制品安全列为日常监督的重点工作,对使用鲜肉和肉制品数量较大的中型以上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重点单位,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排查。同时,要采取集中时段、集中力量、联合执法以及督促检查等形式,深入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要督促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全面自查,积极整改。要将鲜肉和肉制品列入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强化监督抽检。要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加工过程添加非使用物质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密切部门协作配合,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县(市、区)局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在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环节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开展鲜肉及肉制品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规标准知识宣传,不断提高餐饮服务单位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要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措施,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的积极性。
 
  各县(市、区)局于11月20日前将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以书面会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监管科。
 
  联 系 人:许瑞玫   高宇凤
 
  联系电话:8236529
 
  电子邮箱:llsyjcyk@163.com
 
  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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