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公平、公正和高效,保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的管理,提高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公平、公正和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再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的审查员、高级审查员和审查组长(以下统称为“审查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审查人员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审查员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审查工作。
审查人员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申请办理换证和重新注册手续。
第四条 自治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负责审查人员技术分级的换证、注册、聘用、培训的组织、定级核准与审查员库的管理。
自治区局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负责审查人员的技术分级的申报初审、培训的承办、审查人员的随机抽取使用、述职、约谈、记录追溯、考核评价、建立档案等工作。
驻自治区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食品生产许可廉政方面的投诉,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自治区局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开发、更新和维护审查人员技术分级数据库。
自治区局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及各市技术审查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类型进行识别并随机抽取使用审查员。
第五条 对审查人员实行聘用制度。
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颁发的注册审查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经年度考评合格的审查人员,或新注册经实习考核合格的审查人员,在自愿的原则下,与自治区局签订聘用协议后,成为广西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人员。
退休人员、工作岗位与现场核查工作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原则上不担任审查人员。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参加现场审查工作的人员需向派审机构递交请假申请。
为支持我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生产许可工作,请各审查员所在单位每月给予审查员1天,一年不少于12天的正常工作时间进行食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查及培训活动工作。
第六条 对审查人员实行技术分级管理制度。
(一)审查员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1.审查员参加技术等级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资格并在有效期内;
(2)参加由自治区局举办的审查员技术分级培训;
(3)熟悉食品生产许可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等级所要求的专业、学历和工作经历;
(4)无违法违纪的不良记录。
2.审查员参加一级技术等级评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1)所学专业符合该类产品专业知识或连续从事该类产品相关工作7年以上并仍在岗;
(2)大学专科学历并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从事该类产品现场审查工作不少于13家(该类产品企业在广西区内数量少的除外)。
3.审查员参加二级技术等级评定,并需符合以下条件:
(1)所学专业符合该类产品专业知识或连续从事该类产品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仍在岗;
(2)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从事该类产品现场审查工作不少于8家(该类产品企业在广西区内数量少的除外)。
4.审查员参加三级评定,并需符合以下条件:
(1)所学专业符合该类产品专业知识,或从事该类产品相关工作;
(2)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审查组长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级别。由自治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从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审查经验的一级审查员中考核确定。
1.审查组组长参加一级技术等级评定,并需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高级审查员资格或一级审查员资格3年以上;
(2)担任二级审查组长2年以上并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从事该类产品现场审查工作不少于18家或担任现场审查组长不少于10家(该类产品企业在广西区内数量少的除外)。
2.审查组组长参加二级技术等级评定,并需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一级审查员资格1年以上;
(2)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4)从事该类产品现场审查工作不少于15家(该类产品企业在广西区内数量少的除外)。
(三)审查员分级
1.审查员每年11月底前填写《广西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技术分级申请书》,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以下材料向自治区局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提出申请:
(1)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注册审查员证书复印件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从事产品相关工作年限证明一份(由所在单位盖章)。
2.自治区局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对审查员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报批意见,报自治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进行审核。
3.自治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对自治区局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核定相应等级,经局领导批准后发布,并及时向自治区局信息中心提供,由其更新审查员技术分级数据库最新信息。
4.各级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机构根据企业类型,严格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审查员技术分级数据库中抽取审查员组成审查组。
企业类型 组长 组员
广西名牌食品企业 一级审查组组长
一级、二级审查员
规模以上食品企业
乳制品生产企业
鲜湿米粉生产企业
其他企业 一级、二级审查组组长 一级、二级、三级审查员
5.审查员的违规暂停处理、年度考核评价和资质证书注销等监督管理由自治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参照原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11号公告)执行。
(四)审查员级别晋升
1.同级别审查员组员在相关资质达到组长的要求时,可向自治区局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提出晋升申请,经自治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审核合格后可晋升为同级别审查员组长。
2.低级别审查员组长在相关资质达到组长的要求时,可向自治区局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提出晋升申请,经自治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审核合格后可晋升为上一级审查员。
第七条 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长需经自治区局批准,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承担以下职责:
(一)合理编制现场核查计划,对审查组成员工作分工;
(二)严格按程序组织现场核查工作,主持召开首、末次会议,组织审查组内部会议讨论核查情况;
(三)组织确定基本符合项和不符合项,确定核审结论,组织制定对申证企业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
(四)代表审查组与企业沟通和联络,妥善处理核查活动中的异常情况和争议;
(五)协调审查组内各项工作,指导审查员独立完成任务;
(六)完成与现场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如组织抽样等);
(七)及时向认证审评中心提交现场核查的完整资料。
审查组成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分工完成具体的现场核查工作;
(二)向审查组长汇报现场核查情况,提交有关的核查记录;
(三)负责开具相应部分的基本符合项和不合格项,参与审查报告的讨论和制定;
(四)对核查现场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五)按分工对现场核查的质量负责;
(六)服从审查组长的领导,协助组长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审查组对申证企业规定条件的审查,应按照从严掌握原则对审查项目逐一核查,重点核查各类管理制度的齐全性、合理性,各类人员的资格和能力,以及生产场所与所申请食品品种的适应性等,并简明记录相应证明材料的名称。
审查组制定对申证企业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应严格按照审查情况和判定标准,准确确定基本符合项和不符合项,准确确定核审结论,并详细记载。
第九条 审查人员工作纪律:
(一)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食品生产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
(二)严格执行现场核查工作程序和要求,保证现场核查工作质量;
(三)与被核查企业有利益关系等可能影响核查结论公正性的,审查员应当事前声明,提出回避;
(四)不得利用核查工作之便,向被核查企业推销产品或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
(五)不得接收被核查企业财物,不得向企业有“吃拿卡要”的行为,廉洁自律,符合审查员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局定期组织审查人员参加核查业务知识等有关培训;同时不定期召开审查人员工作座谈会,及时解决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明确核查工作尺度和标准;组织开展核查实地学习观摩活动,提高审查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对审查人员实行述职制度和约谈制度。
审查人员每年12月末向相应技术审查机构提交核查工作述职报告。
对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现场核查工作有违规行为或被企业投诉的审查人员,如为技术投诉,由自治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或自治区局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及时进行约谈,掌握情况,采取措施;如为廉政方面的投诉,由驻自治区局纪检监察室及时进行约谈,掌握情况,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审查人员应妥善保管好现场核查工作的相关资料,核查工作结束时交由审查组长汇总报相应技术审查机构保存,确保现场核查工作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 对审查人员实施考核评价制度。
自治区局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组织对审查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调派出勤率、工作作风、业务能力、廉洁自律等。
(一)调派出勤率。主要考核审查人员是否服从各级技术审查机构的调派,是否积极参加现场核查并达到一定的次数。连续三次不能服从调配的,暂停三个月选派。
市级技术审查机构每次安排核查任务时,应将调派的审查人员等信息报送自治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及自治区局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
(二)工作作风和业务能力。主要考核审查人员现场核查工作是否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
自治区局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不定期以督查等方式,对已通过审查人员现场核查的食品生产企业,组织对企业车间要求、生产工艺布局、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重点项目的督查,并依据督查评议表以及被核查企业的反馈信息、现场核查工作记录和文书、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的情况、被投诉举报情况等有关情况综合考核评价。
(三)廉洁自律。主要考核审查人员现场核查工作中是否遵守廉政纪律。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被核查企业反映的情况、审查员被投诉举报情况以及其它有关情况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审查人员在从事与食品生产许可核查有关的活动中,有以下行为者,自治区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使用或取消资质的处理:
(一)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审查员资格证书、出租出借证书给他人使用、涂改证书或者虚假宣传证书作用误导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无故不服从核查任务安排;
(三)不按照核查工作要求进行核查,擅自改变核查程序的;
(四)现场核查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在现场核查时刁难企业,向企业索取、收受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的;
(六)在核查活动中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影响核查结论公平、公正的;
(七)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八)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出示审查员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借核查工作之机,向企业提出吃、拿、卡、要、报要求的;
(十)在督查评议中同一年度内两次被考评为不合格或者在年度考核中被考评为不合格的;
(十一)无故不参加自治区局组织的各类培训教育活动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十二)不按规定填写并上交《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考评工作手册》,逾期未改正的。
第十五条 自治区局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负责印制并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考评工作手册》,建立审查员档案。
审查人员档案包括审查员的基本情况、参加现场核查工作记录、培训及教育经历、述职报告、约谈记录的情况等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等生产许可审查人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点击下载.doc)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考评工作手册
2. 广西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技术分级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