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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桶(瓶)装饮用水专项整治的通知(桂食安办〔20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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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04 01:07: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21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对桶(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桶(瓶)装饮用水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桶(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桶(瓶)装饮用水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桂食安办〔2014〕11号
发布日期 2014-03-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fda.gov.cn/html/wjkd-spscjg/1620453.html
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切实加强对桶(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桶(瓶)装饮用水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桶(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桶(瓶)装饮用水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桶(瓶)装饮用水的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清查整顿全区所有桶(瓶)装饮用水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严厉依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桶(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整治品种。桶(瓶)装饮用水。
 
  (二)整治环节。桶(瓶)装饮用水生产加工、桶(瓶)装饮用水流通经营、桶(瓶)装饮用水餐饮服务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等。
 
  三、整治重点
 
  (一)桶(瓶)装饮用水生产加工。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桶(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企业是否具备桶(瓶)装饮用水生产资质;二是企业是否存在委托或被委托生产加工行为,委托生产加工是否已按有关要求进行备案;三是查取水点水源资质情况,水源保护是否到位,水源水是否进行了跟踪监测;四是消毒剂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水桶和盖是否进行全面清洗消毒;五是灌装间是否正常有效运行,灌装车间的空气清洁度是否达到相关洁净度的规定要求;六是原辅材料是否属获证产品,是否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是否齐全;七是化验室是否正常运转,产品是否进行批批出厂检验和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八是是否添加矿物质,添加的矿物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九是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十是企业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责任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桶(瓶)装饮用水流通经营。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桶(瓶)装饮用水销售企业开展专项整治,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是桶(瓶)装饮用水经营户是否证、照齐全且合法有效,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二是经营者是否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桶(瓶)装饮用水的来源是否合法。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三是外包装是否清晰标示桶(瓶)装水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厂名、厂址、联系方式是否真实有效其标签标识是否完整、真实,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无标签标识、标签模糊、不完整等不合格桶(瓶)装饮用水,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未完成食品流通监管职能调整的市县,由工商部门继续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牵头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同部门:工商部门)
 
  (三)桶(瓶)装饮用水餐饮服务。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使用桶(瓶)装饮用水的餐饮服务企业开展专项整治,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是检查餐饮服务单位购进桶(瓶)装饮用水的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执行情况,是否索取留存供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二是餐饮服务企业是否定期实地查看供货商生产加工场所,防范冒用证照行为发生;三是抽检餐饮服务领域的桶(瓶)装饮用水。(责任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桶(瓶)装饮用水包装材料(瓶、桶、盖、膜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具体专项整治方案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并另文下放(责任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四、工作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从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共分为3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4月6日)。各级食品安全办、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动员部署及宣传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7日—5月15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围绕各自职能,将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工作同时进行,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排查影响桶(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的隐患。要结合上半年的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加强对辖区内桶(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企业的专项抽检工作(抽检方案见附件1),在生产加工领域抽取区内桶(瓶)装饮用水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由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抽样);流通经营领域主要抽取区外桶(瓶)装饮用水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区质检院”)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地点在南宁市、柳州市和北海市,请上述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工商局予以配合,其他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抽样送检;在餐饮服务领域抽取用于餐饮食品加工的桶(瓶)装饮用水产品(由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抽样,只抽取瓶装饮用水)。抽检的样品标签标识必须完整,送到区质检院进行检验,抽样工作应于4月30日前完成。结果处理严格按《食品国家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试行)》(食药监办食监一〔2013〕105号文)执行。
 
  本次专项整治检验工作由区质检院负责,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抽样中碰到的问题可向该院负责人联系(项目技术负责人109;业务部负责人:陈小聪,联系电话:13507880170)。区质检院负责本次专项整治抽检样品的检验、结果报送、汇总和分析工作,并随检随发,须在5月15日前出具检测报告,按规定处理被抽检企业对检测结果提出的异议。如有检验严重不合格信息,要立即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本次专项整治桶(瓶)装饮用水抽检检验费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样品购买及送检等费用由抽样单位负责。食品相关产品购样和检测等费用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统筹安排。
 
  (三)巩固完善阶段(5月15日—6月30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针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检测出的问题样品,企业要严格按要求进行后处理,着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五、工作措施
 
  (一)加大巡查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桶(瓶)装饮用水生产加工、流通经营、餐饮服务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查经营条件,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要对上述环节开展拉网式排查,严查经营者的证照情况,确保主体资质合法有效。要完善相关安全信用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肃查处和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桶(瓶)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监督辖区桶(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经营户、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严格履行建立台帐、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能够出具合法有效的质量合格证明以及检测报告,保证桶(瓶)装饮用水来源可控可溯。要求桶(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经营户、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溯源管理制度和经营信用档案,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严把桶(瓶)装水质量关。
 
  (三)强化质量检测,及时消除隐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大桶(瓶)装饮用水的快速检测和抽样送检的力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瓶)装饮用水一律依法严厉查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召回不合格桶(瓶)装饮用水,消除安全隐患。
 
  (四)狠抓案件查处,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各地要加大打击力度,以案件为突破口,严肃查处不经消毒杀菌现场罐装经销假冒伪劣桶(瓶)装水的违法行为,坚决捣毁用自来水、河水等制售不合格桶(瓶)装水的黑窝点,依法查处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厂名厂址、超过保质期、商标侵权、仿冒知名桶(瓶)装水的名称、包装、装潢、外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瓶)装饮用水。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桶(瓶)装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进度。
 
  (二)协调联动,严厉打击。各级食品安全办要加强工作协调,发挥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作用。各相关监管部门要主动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妨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要提前介入侦查涉嫌犯罪案件,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专项整治活动顺利开展。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导向作用,及时报道整治行动和监管动态;要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企业守法生产、诚信经营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要广泛宣传普及饮用水安全常识,动员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相互交流信息,掌握整治进度,总结整治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整治中存在的问题。桶(瓶)装饮用水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其中两份送负责抽样的市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中1份由抽样单位在3日内送达生产企业),1份留存;区质检院负责按环节分别汇总检验结果(见附件2)、编写质量分析报告,2014年5月25日前将质量分析报告、检验结果汇总和监督抽检决算表(见附件3)分环节报送至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和食品餐饮监管处(附检验报告扫描电子版)。6月30日前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市食品安全办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电子邮箱:spsc@gxfda.gov.cn )
 
  联系人:食品生产监管处黄文新  电话: 0771-5703072
 
  食品流通监管处梁学文  电话: 0771-5832387
 
  食品餐饮监管处陈颖剑  电话: 0771-5871990
 
  附件:(   点击下载.doc
 
  1. 广西桶(瓶)装饮用水专项整治抽检方案
 
  2. 检验结果汇总表
 
  3. 监督抽检经费决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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