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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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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31 02:47:04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85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3〕38号)要求,我委制定了《2014年北京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发布单位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卫法监字(2014)17号
发布日期 2014-03-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fxxgk.beijing.gov.cn/fgdyna.prinfodetail.prDynaDetailInfo.do?GM_T_CATALOG_INFO/CATA_INFO_ID=461726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各有关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3〕38号)要求,我委制定了《2014年北京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各区县要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所需的检验检测、购买样品、培训、专家评估等经费纳入预算。各监测机构要按要求报送监测结果,市疾控中心要及时汇总全年监测数据,撰写监测工作报告并报我委。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
 
  2014年3月18日
 
  2014年北京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本方案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社区人群急性胃肠炎患病状况调查、专项监测和各部门职责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
 
  一、监测目的
 
  发现目前常规疾病监测难以覆盖、具有潜在公共卫生意义、与食品相关的慢性、亚急性健康损害。
 
  二、监测定义
 
  (一)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与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已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明确诊断;
 
  (二)疾病临床表现可能与进食食品有关;
 
  (三)疑似食源性异常事件是由1例以上的个案组成。
 
  三、监测医院
 
  根据国家201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要求,在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石景山区、丰台区再各增加2家医疗机构作为哨点医院,2014年哨点医院名单见附录1。
 
  四、监测对象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的人群为哨点医院所接诊的全部就诊患者,重点监测对象为年龄≤14周岁的婴幼儿和儿童、年龄≥65周岁的老年人以及妊娠和哺乳期妇女。应特别关注内科(如消化内科、肾内科和神经内科等)和儿科的就诊者。
 
  五、监测内容
 
  监测内容包括一般信息、主要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及辅助检查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等,具体内容见《201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六、监测方法
 
  哨点医院的接诊医生发现符合监测定义的病例后,及时向医院专管部门报告;专管部门组织院内专家组进行会诊,认为符合病例定义的,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辖区疾控中心报告;辖区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及时对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登陆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数据采集平台(http://114.247.147.252:8080/login.jsp)完成网络报告;市疾控中心对网络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市卫生计生委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当月如未接到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哨点医院要及时向辖区疾控机构进行零报告,辖区疾控中心向市疾控中心进行零报告。具体监测方法参见《201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第二部分 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一、监测目的
 
  掌握腹泻病例病原谱构成及其变化趋势;通过对食源性致病菌进行分子分型和聚类分析,提高聚集性病例的识别能力;同时对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开展药敏试验,为食源性疾病治疗、预防和控制措施提供指导。
 
  二、监测定义
 
  以腹泻症状为主的就诊病例,每日排便 3次或3次以上,且粪便性状异常(稀便、水样便、粘液便或脓血便等)。
 
  三、监测医院
 
  根据诊疗水平、发病情况等因素,2014年在市卫生计生委确定的39家哨点医院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名单见附录2。
 
  四、病例信息收集与标本采集
 
  哨点医院临床医生负责对符合食源性疾病病例定义的病人进行信息采集,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及时登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监测信息;同时采集符合病例定义患者的粪便标本,用于食源性致病菌的检测。
 
  4-10月份,每个区县每月至少完成40例(东城区和西城区每月至少完成80例)腹泻病例流行病学信息收集和标本采集。其余月份,每个区县每月完成至少10例(东城区和西城区每月至少完成20例)腹泻病例流行病学信息的收集和标本采集。
 
  五、实验室检测
 
  辖区疾控中心承担沙门菌、副溶血弧菌、志贺菌和5种致泻性大肠埃希菌的分离培养、生化鉴定和血清分型。各区县疾控中心可根据检验能力增加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弯曲菌、肠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 O157、诺如病毒、轮状病毒、札如病毒、星状病毒、腺病毒、寄生虫等检验项目。市疾控中心对分离到的阳性菌株进行复核,并进行PFGE分子分型和耐药检测。
 
  六、病因性食品调查
 
  各级疾控中心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病例信息、病原学检验结果、分子分型结果,当发现异常聚集的同源性病原分离株或同源性分子分型结果时,及时启动或通知病例所在区县疾控中心启动流行病学调查,调查结果报市疾控中心。当确认为食源性疾病事件时及时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各区县疾控中心在日常食源性疾病事件处理过程中分离到的阳性菌株及时送市疾控中心进行同源性分析。
 
  七、监测方法
 
  具体监测方法参见《201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第三部分 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
 
  一、目的
 
  以搜集信息为目的,掌握我市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发生情况,为食源性疾病防控策略制定提供依据。
 
  二、报告内容
 
  所有区县疾控中心启动流行病学调查的、发病人数2人及以上,或死亡人数为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事件。
 
  三、报告主体
 
  各区县疾控中心
 
  四、报告程序
 
  (一)各区县疾控中心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对接到的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二)各区县疾控中心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定为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应在事件处置完毕1周内,登录“国家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系统”(https://114.247.147.254:8080)完成事件的报告;
 
  (三)每月汇总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情况,并于下月第一个工作日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如当月未接到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需进行零报告。
 
  (四)市疾控中心对各区县疾控中心上报的食源性疾病事件进行审核后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市卫生局。
 
  五、报告原则与要求
 
  (一)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是《食品安全法》法定报告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等原因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
 
  (二)区县中心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处置的、所有涉及发病人数 2人及以上的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一经定性为食源性疾病事件,均应按要求进行上报。
 
  第四部分  社区人群急性胃肠炎患病状况调查
 
  一、调查目的
 
  了解居民急性胃肠炎患病情况,发病趋势和流行特征;掌握急性胃肠炎病人的发病率、就诊率和粪便送检率,为估计人群食源性疾病的患病情况及疾病负担提供基础数据;了解居民急性胃肠炎的经济负担和影响因素,为预防控制食源性疾病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依据。
 
  二、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全市抽中样本单位(家庭户)中常住人口。常住人口是指近半年内,在该家庭户居住的户籍人口及虽无常住户口但在该户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如亲戚、保姆等)。
 
  三、抽样原则、方法和样本量
 
  综合地理位置、经济水平和可行性等因素,选择在东城区、朝阳区、昌平区、石景山区、房山区和密云县开展社区人群急性胃肠炎患病状况监测。
 
  根据单纯随机抽样样本量计算公式: ,估计急性胃肠炎月患病率2%,取δ=15%,α=0.05,预计不应答率为20%,综合考虑居委会(行政村)样本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最终确定调查样本量为10080人,每个监测点每月调查140人。
 
  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根据街道和乡镇的比例,从每个区县抽取10个街道/乡镇;在抽中的街道/乡镇内,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抽取 2个居委会/行政村;在抽中的居委会/行政村内,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抽取84个调查户。将84户平均分配到 12 个月调查,每个调查点每月调查7户。
 
  四、调查内容与方法
 
  采用面对面调查方式,在抽中的户内,每户调查 1 人。采用最近生日法选择调查对象,即该户将要过生日的个体过去4周的急性胃肠炎发病情况。调查对象或其家长或监护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调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临床症状、可疑食物史、就诊及治疗情况,调查方法详见《201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五、数据管理与结果反馈
 
  区县疾控中心每月收集、审核、汇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调查员的调查表和数据库,并与下月5日前发给市疾控中心。
 
  市疾控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再次审核,并反馈核查结果。各监测点要及时对反馈数据进行核实,并在收到反馈数据3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修改后的数据库。市疾控中心及时对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反馈区疾控中心,上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六、时间进度安排
 
  调查工作自 2014 年4 月1日开始,至2015年3 月31 日截。具体时间安排参见《201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第五部分 阪崎肠杆菌、单增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专项监测
 
  一、目的
 
  开展李斯特菌病和阪崎肠杆菌感染实验室确诊病例的报告,了解其流行病学特点;对实验室分离株进行分子分型,以发现散在的暴发,并开展食品的溯源调查;探索李斯特菌病和阪崎肠杆菌散发感染的高危食品及其传播方式,为食品安全策略和措施的制订提供依据。
 
  二、监测范围
 
  在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房山区和通州区的哨点医院开展监测,哨点医院名单见附录4。
 
  三、监测对象
 
  阪崎肠杆菌感染病例病例主要针对罹患脑膜炎、败血症、小肠结肠炎的婴幼儿。
 
  单增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主要针对发生宫内感染的孕妇及其胎儿;罹患脑膜炎、菌血症的新生儿以及具有免疫功能缺陷、慢性基础疾病、服用免疫抑制剂、肿瘤、肾脏疾病、肝病及结缔组织病史的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患者。
 
  四、监测内容
 
  哨点医院接诊医院负责收集病例的临床信息,根据治疗需要采集脑脊液、血液、妊娠产物等生物标本。哨点医院临床实验室对上述标本进行阪崎肠杆菌、单增李斯特氏菌的分类培养。属地疾控中心对确诊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采集患者的可疑食品进行检测。市疾控中心对哨点医院分离的阳性菌株进行鉴定和分子分型。
 
  五、监测方法
 
  具体监测方法参见《201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第六部分 部门与机构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方案,组织培训、督导、考核;
 
  (三)落实监测工作经费,采取措施保障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市疾控中心
 
  (一)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方案;
 
  (二)开展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的复核、分子分型和耐药检测;
 
  (三)开展市级培训和质量控制;
 
  (四)定期对全市主动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发现异常的病原体聚集情况,及时通知区县疾控中心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并向市卫生计生委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报告调查结果。
 
  三、区县疾控中心
 
  (一)协助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
 
  (二)开展对哨点医院和社区服务机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负责审核哨点医院报送的流行病学信息,开展对粪便标本食源性致病菌的分离培养、生化鉴定和血清分型;
 
  (四)按照市疾控中心要求及时报送实验室检测结果和阳性菌株,对发现的异常的病原体聚集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四、哨点医院
 
  (一)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二)按方案要求收集符合监测定义病例的流行病学信息,采集相关标本,开展阪崎肠杆菌、单增李斯特氏菌等特定病原体的分离培养;
 
  (三)负责向所在地的区疾控中心报送监测信息和待检标本;
 
  (三)协助疾控机构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一)负责社区人群急性胃肠炎患病状况监测的入户调查工作,每月完成规定数量的调查问卷;
 
  (二)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并及时向区县疾控中心报送调查数据。
 
  附录:1.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试点医院
 
  2.食源性腹泻病例主动监测哨点医院名单
 
  3.阪崎肠杆菌、单增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监测哨点医院名单
附录1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试点医院(47)
 
区县
哨点医院
东城区(5)
北京中医医院
北京市和平里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同仁医院(东院)
北京天坛医院
西城区(5)
北京儿童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西院)
北京宣武医院
北京友谊医院
朝阳区(5)
北京市朝阳区妇幼保健院
北京朝阳医院
北京市垂杨柳医院
首都儿研所附属儿童医院
煤炭总医院
海淀区(4)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市海淀医院
北京市上地医院
北京市海淀妇幼保健院
丰台区(4)
北京航天总医院
北京丰台医院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731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医院
石景山区(3)
朝阳医院京西院区
石景山医院
首钢医院
大兴区(2)
大兴区人民医院
北京仁和医院
顺义区(2)
北京市顺义区医院
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
平谷区(2)
北京市平谷区医院
北京市平谷区妇幼保健医院
怀柔区(2)
怀柔区第一医院
怀柔区妇幼保健院
密云县(2)
北京市密云县医院
北京市密云县中医医院
昌平区(2)
北京市昌平区医院
北京市昌平区中医院
延庆县(2)
北京市延庆县医院
北京市延庆县中医院
通州区(3)
通州区潞河医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东区
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
门头沟区(2)
京煤集团总医院
门头沟区妇幼保健医院
房山区(2)
北京市房山区医院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附录2
 
食源性腹泻病例主动监测哨点医院名单(39)
 
区县
哨点医院
东城区(4
北京中医医院
北京市和平里医院
北京同仁医院
北京市普仁医院
西城区(5
北京儿童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宣武医院
北京市复兴医院
北京市健宫医院
朝阳区(3
首都儿研所附属儿童医院
煤炭总医院
北京垂杨柳医院
海淀区(2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市海淀医院
丰台区(3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
北京丰台医院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731医院
石景山区(2
石景山医院
首钢医院
大兴区(3
大兴区人民医院
北京仁和医院
北京大兴区红星医院
顺义区(2
北京市顺义区医院
顺义区空港医院
平谷区(2
北京市平谷区医院
北京市平谷区妇幼保健医院
怀柔区(2
怀柔区第一医院
怀柔区妇幼保健院
密云县(2
北京市密云县医院
北京市密云县中医医院
昌平区(2
北京市昌平区医院
北京市昌平区中医院
延庆县(2
北京市延庆县医院
北京市延庆县中医院
通州区(1
通州区潞河医院
门头沟区(2
京煤集团总医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区医院。
房山区(2
北京市房山区医院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附录3
 
食源性阪崎/单增病例监测哨点医院名单(12)
 
 
区县
哨点医院
东城区(3)
北京协和医院东院
北京同仁医院
北京天坛医院
西城区(3)
北京儿童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西院
北京宣武医院
朝阳区(3)
首都儿研所附属儿童医院
北京妇产医院
北京朝阳医院
海淀区(1)
北京市海淀妇幼保健院
房山区(1)
房山区妇幼保健院
通州区(1)
通州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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