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2014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要点》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3月24日
2014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要点
2014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要紧密围绕全市卫生计生工作中心任务,认真贯彻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深入推进卫生、计生监督“十二五”规划的落实,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整合执法资源、健全监管网络、改进服务方式、提高监督效能,强化行业管理,加强对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维护本市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卫生秩序。
一、加强综合监督体系建设
1.进一步推进属地监管和执法重心下移。梳理、整合卫生计生监督职能,明确市和区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职责,加强对区县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的指导。区县要着力健全基层卫生计生监督网络,要通过依托辖区“大联动”、“大联勤”、网格化管理等城市综合管理平台资源,通过在街道乡镇设置卫生计生监督派出机构,通过组织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等多种途径,夯实基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的基础。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卫生计生监督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按照《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对本市区级首席卫生监督员候选人、卫生监督紧缺人才、基层卫生监督复合型人才、卫生监督管理干部和新任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做好本市首批区级首席卫生监督员认定工作。加强卫生监督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建设,完善卫生监督应急预案体系和工作制度,加强有关卫生监督应急课题研究和交流合作,强化卫生监督应急演练。配合市公务员管理部门推进卫生监督机构参公工作,推进市卫监所开展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组织开展本市“卫生计生监督宣传日活动”,展现监督执法队伍的精神风貌。
3.推进信息化和技术支持能力建设。进一步实施“智慧卫监”,优化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整体框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移动执法平台有关工作。全面落实《2010-2014年上海市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规划》,并做好对实施情况的总结评估工作。
4.进一步优化卫生行政审批工作。适应卫生行政审批职能转变要求,完善审批标准,强化审批服务,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加强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管理,定期评估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取消或调整审批事项。
5.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卫生计生监督职责,落实执法责任制,推进卫生计生监督绩效考核和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进一步拓宽、深化考核与稽查的范围和内容,促进提高监督的社会效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修订本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推进卫生计生监督相关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二、加强公共卫生监督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6.加强饮用水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管理。推进实施《上海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2-2020年)》,继续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饮用水卫生宣传周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生活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贯彻《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经营者、管理者的培训和社会宣传。做好涉水产品、消毒产品许可职能调整的工作衔接。加强对饮用水、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按照全国部署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消毒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探索建立现制现售水、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等领域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探索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管模式。
7.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做好游泳场所和住宿场所卫生监管成效评估试点工作,做好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工作,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继续推进《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实施,重点加大对国家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等场所的控烟监督和指导力度。
8.加强传染病防治和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发热门诊等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医疗污水处理、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强化对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等的监督检查。继续推进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工作。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提升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9.加强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监管工作。推进《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有关工作的实施,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推进职业卫生质控工作,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制订《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质量。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和放射性职业病监测工作。加强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本市“放射诊疗监督网工作”。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10.加强部门合作和强化行业自律。进一步巩固与教育、公安、环保、水务、体育、旅游、安监、食药监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联动。积极发挥相关行业组织的管理作用,促进诚信自律体系的形成。进一步落实《上海市企业(机构)卫生管理自查制度》的各项要求,认真组织、指导辖区企业(机构)使用自查表(2013版),提高企业(机构)卫生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
11.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以信息化为支撑的“一个平台(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平台)、一个机构(医疗服务监管中心)、一支队伍(包含临床、管理、监督、信息等方面的专职队伍)”的新型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实现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行为、医疗效率、医疗费用等方面的实时、动态、全程监管,并将监管结果与医院评价评审、财政拨付相挂钩,增强监管的导向作用。继续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动纲要(2011-2015年)》,组织开展各区县推进情况的评估工作,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监管机制。继续加强医疗美容监督管理工作。继续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发布工作。在加强医疗机构日常监管的基础上,针对医疗机构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领域的医疗行为专项监督督查工作。
12.加强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开展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完善医师的退出机制。继续加强医疗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和受行政处罚医务人员的事后监管。加强对外国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继续加强对医务人员卫生法律规范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13.加强医疗器械、设备的监督管理。继续开展大型医用设备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临床安全使用管理工作,重点督查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渠道、供方资质、验收记录、入库出库登记、使用记录等。
14.加强医疗技术的监督管理。继续开展医疗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加大对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医疗技术量化分级监管机制。
15.继续做好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工作。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做好本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理工作;完善医疗事故和医疗安全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加大医疗事故行政处理和事后监管力度。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安全核心制度落实情况、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易发、高发环节的督导检查。
16.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日常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加强全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收集、分析、评估、预警和反馈。加强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做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网络的管理和维护。
17.深入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会同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深入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进行专项行动“回头看”,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督促整改落实,巩固工作成效,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并做好专项行动全面总结工作。
18.加强对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的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医疗临床用血机构以及体检、采血现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和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的违法行为,确保本市临床用血安全。
19.加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有关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人员违规执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20.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对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从业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行为,重点加强对非法接生及人流地下窝点、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人员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和生殖健康。
四、加强计划生育执法监督
21.推进违法生育治理。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
22.开展“两非”整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推进全国“两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应用。
23.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监督检查。重点强化对违法生育的处理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开展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等计划生育奖励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