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梧政发〔2013〕57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梧政发〔2013〕5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8 03:08:52  来源:梧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62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号)精神,为确保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上下联动、协调推进、平稳运行。
发布单位
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梧政发〔2013〕57号
发布日期 2013-11-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wzszgl.gov.cn/info/115399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号)精神,为确保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上下联动、协调推进、平稳运行,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原则和工作目标
 
  按国务院、自治区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工作部署,把握“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突出重点、加强基层,科学规划、精干高效,分类指导、平稳推进”的改革原则,着力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确保2013年年底前完成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逐步完善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二、改革内容和工作任务
 
  (一)组建新的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整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加强行政机构建设,逐步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
 
  1.新组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原市、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新的市、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增挂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
 
  2.新成立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成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城区政府工作部门,增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实行统一集中监管,同时承担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执法体系。
 
  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整合执法队伍,强化监管执法力量,科学提高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的力度和效率。根据自治区关于编制、人员、经费等划转工作要求,将市、县(市、区)各级工商部门及其基层派出机构和质监部门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划转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需求调剂、充实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人员编制,各县(市、区)可从其总编制中调剂使用,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有效实施监管执法。成立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行政执法、案件查办、投诉举报受理及重大活动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等工作。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强化公安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动机制,有效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推进食品药品基层监管工作,提高基层监管水平。
 
  1.设立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按“一乡镇(街道)一所”原则,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作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以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为主,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当地党委政府意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承担基层食品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流通环节、餐饮消费环节监管和基层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原则上按每所3至5名编制配备,对人口较多或产业发达、网点密集、监管任务重的乡镇,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人员编制。
 
  2.配备食品安全协管员。每个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配备1名以上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聘用协管员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四)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监控、风险监测、技术标准和认证审评等技术支撑体系。
 
  1.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检测能力。充分发挥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优势,整合资源,不断提高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将市、县两级工商部门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装备及相关经费划转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统筹协调和综合利用卫生、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质监、检验检疫等部门及社会第三方机构的检验检测资源,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在每个县(市)都具备基本检测手段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要设立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使县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水平满足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基本需要,提高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的整体能力和水平。
 
  2.提高食品药品安全认证和分析能力。成立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负责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认证审评工作;成立梧州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中心,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平台、食品药品等产品追溯系统、风险分析和预警信息等支撑体系。
 
  (五)强化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建设。
 
  强化新组建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管理、协调指导、监督考评等职能,加大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职、齐抓共管的力度。
 
  1.增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行“两套牌子、一套人马”,既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各项职能,又集中人员和资源力量更好地发挥政府统筹协调机构的综合协调作用。
 
  2.坚持和强化各类综合协调机制。坚持食品药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同工作制度和督查通报制度,健全信息互通、联合办案、综合执法、应急处置和舆情监测与引导等协调联动机制,不断消除监管漏洞,完善监管措施。
 
  3.增强各重点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高度重视并不断强化食安委各重点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及各项能力建设,在综合协调机构的统筹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履责。
 
  三、落实工作责任
 
  (一)地方政府切实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统筹做好生猪屠宰、酒类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经费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按国务院和自治区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舆情处置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年度绩效考评。加大经费投入,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积极改善监管部门及检验检测机构工作条件和设备装备,提高监管水平。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和信用档案,通过法律、政策、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促使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夯实食品药品安全基础。
 
  (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水产畜禽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质量及使用的监管。食用农产品和水产畜牧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县(市、区)可参照自治区对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公安机关负责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活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原有职责继续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有关文件及领导讲话精神,切实履行责任,加快工作进度,尽可能缩短改革过渡期,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实现新体制全面正常运转,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人社、工商、质监、监察等部门配合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领导,成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
 
  (三)密切配合,稳妥推进。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资产等整合划转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核定、调配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划转人员交接和安排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经费划转及新组建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工作;工商、质监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做好被划转人员的思想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吸纳更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划转人员的专长和作用,同时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能力。改革过渡期间及人员尚未到位前,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酒类等环节的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确保全市食品药品安全。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突击提拔干部。要加强对部门资产和账户的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为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五)广泛宣传,凝聚共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重大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2013年11月26日
 地区: 广西 
 标签: 指导意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194)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