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严格食用明胶和使用明胶生产加工食品的监管,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食用明胶和使用明胶生产加工食品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电〔2014〕5号)的部署要求,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食用明胶和使用明胶生产加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食用明胶和使用明胶生产加工食品专项整治,进一步掌握我区生产销售食用明胶和使用明胶生产加工食品的基本情况,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食用明胶和使用工业明胶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逐步建立食用明胶行业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监督检查和风险排查。
要进一步加强对食用明胶和使用明胶生产加工食品的监管,全面排查风险隐患,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1.加强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要严格原辅料索证索票、进厂检验及供应商的审核评估,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原辅料生产食用明胶,严禁采购使用工业明胶生产食用明胶,严禁使用工业明胶和问题明胶生产加工食品。
2.加强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用明胶生产企业原辅料来源和使用、进货台帐、进厂检验、明胶使用量和产品出厂检验等相关记录和资料。
3.加强流通市场的监督检查。要对农贸市场、批发市场、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等销售食用明胶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超市、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餐饮服务单位等使用明胶加工食品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彻查到底,依法处置。
(二)强化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要结合上半年的监督抽检工作,按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食用明胶和使用明胶生产加工食品的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重点检查产品中的铬含量。要对食品添加剂企业生产和市场销售的食用明胶全部进行监督抽检,对常用明胶生产加工的糖果、冰淇淋等食品以及超市、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明胶加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检工作应于5月30日前完成,抽检的样品立即送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中,对食用明胶中铬含量超过2mg/kg和食品中铬含量超过规定限量值(GB2762-2012)的企业,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问题产品,并深查问题原因。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要严格行政执法,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沟通协作,始终保持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非法生产销售食用明胶和使用工业明胶加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使用工业明胶生产加工食品以及生产销售食用明胶以次充好、以工业明胶冒充食用明胶销售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及使用其生产加工食品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食用明胶和使用明胶生产加工食品监管工作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解工作任务,加强与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合作,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并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迅速行动,严格查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立即采取有力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落实到位,深入整治不留死角,全面覆盖。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非法使用工业明胶加工食品的生产企业,一经查实,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三)加强舆情监测,强化信息报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管理,积极稳妥处置舆情,科学准确发布信息,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自治区局报告。请各市食品安全办于每月25日前将《食用明胶和使用明胶生产加工食品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并于2014年9月10日前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系人:黄文新 电话:0771—5703072
附件:食用明胶和使用明胶生产加工食品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点击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