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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区)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周政办[ 2012 ] 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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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6 10:37:23  来源: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977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区)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有关工作,提出关于印发推进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区)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周政办[ 2012 ] 60号
发布日期 2012-07-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houkou.gov.cn/html/402881121bfe331a011bfe4474430025/2012081509072841.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区)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落实。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区)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发(〔2012〕1号)文件精神和温家保总理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认真落实对社区平价蔬菜的扶持政策要求,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区)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平价直销店(区)的重要意义
 
  稳定农副产品价格是一项长期任务,事关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安定,建设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供稳价的一项重要措施。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区)是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以相对稳定、较低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一项普惠制度。
 
  推进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区)建设,有利于畅通农副产品产销渠道,缓解农民“卖菜难”问题,稳定提高农民收入;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和销售价格,缓解居民“买菜贵”问题,稳定居民消费预期;有利于培育保供稳价载体,引导和规范农副产品流通秩序与价格行为,建立起农副产品价格调控的长效机制。做好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区)建设工作,对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保障农副产品市场供应,稳定“菜篮子”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推进平价直销店(区)规范化建设
 
  (一)总体思路
 
  平价直销店(区)建设是全市“菜篮子”工程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实行价格调控的重要载体。推进平价直销店(区)建设要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短期措施与长效机制相结合、维护生产经营者利益与保障居民消费需求相结合”的要求,坚持“成熟一家、建成一家”的原则,稳步推进,加强规范,务求实效。
 
  (二)建设目标
 
  到2012年底,全市开设平价直销店(区)不少于10家(个)。到2015年,基本形成覆盖全市城区的平价直销店(区)网络,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平价直销店(区)准入、扶持、运营和管理体系,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基本形式
 
  1、社区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
 
  2、超市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
 
  3、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平价直销区。
 
  4、鼓励和支持以多种形式开办农副产品惠民销售站(点)。
 
  (四)资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或销售区域,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设立的平价直销店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大型超市内设立的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超市便利店内设立的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集贸市场内设立的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以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形式设立的“平价市场”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3、实行产销对接,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物价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4、销售的农副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五)设立程序
 
  1、拟设立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的单位和组织,应向所在区、县物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对申请设立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核后报市物价主管部门;
 
  3、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牌证。
 
  (六)退出机制
 
  平价直销店(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价、商务部门取消其平价直销店(区)资格并收回牌证,停止适用相关优惠政策,追回有关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不正常经营或者未按规定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2、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经考核不合格的;
 
  3、伪造或篡改批准文件、申报材料,恶意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政策优惠的;
 
  4、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5、经营的农副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安全规定,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的。
 
  (七)扶持政策
 
  1、实行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副产品及加工品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鲜活农副产品进入平价直销店(区)销售的配送货车优先给予办理城区通行证;
 
  2、实行收费减免。对涉及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经营管理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实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3、实行价格优惠。对平价直销店(区)及冷藏设施的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用电实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
 
  4、实行经济补贴或奖励政策。凡在市内新开办的平价直销店(区)经验收合格的,可给予房租和开办费适当补贴。对依照政府要求实现保供稳价目标任务的,给予一定奖励。
 
  三、充分发挥稳价惠民作用
 
  (一)实行指导目录
 
  近期平价直销店(区)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以蔬菜类品种为主,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按相关要求,并根据季节变化确定公布全市平价农副产品目录。
 
  (二)有关品种与价格
 
  平价直销店(区)销售的平价农副产品不应少于全市平价农副产品目录内的10个品种,销售价格应低于市场同品种平均价格15%以上(市场平均价格以物价主管部门的监测数据为准),其中:大型超市每天应推出不少于5个1元/斤以下的品种;销售其他农副产品的价格不高于周边同品种市场价格。
 
  (三)完善应急机制
 
  当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平价直销店(区)按照政府规定组织调运农副产品投放市场,实现保供稳价目标,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对平价直销店(区)给予适当的差价补贴。
 
  四、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
 
  (一)所有经审核挂牌的平价直销店(区)均应统一使用发改、商务部门颁发的标牌和标识,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二)发改主管部门以协议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参与平价直销店(区)建设经营的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平价直销店(区)在价格发生异动时能够承担起稳价惠民的责任,并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相应补贴。
 
  (三)发改、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列入目录内品种的价格监测,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引导市场价格预期,确保稳价惠民责任得到落实,加强对平价直销店(区)经营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五、强化组织领导与考核
 
  (一)明确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平价直销店(区)建设工作,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强化各项服务,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平价直销店(区)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发改、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平价直销店(区)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工作;工商部门要对平价直销店的开办提供便利,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切实把平价直销店(区)建设作为一项“稳价格、惠民生”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务求成效。
 
  (二)细化工作考核
 
  要把平价直销店(区)建设工作纳入全市价格调控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细化工作考核和奖惩办法,建立对平价直销店(区)扶持、补贴和运营的配套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政策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监督管理规范到位。平价直销店(区)开办者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明码标价、价格变动台账、经营品种数量统计、质量监测检验等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三)加强宣传引导
 
  要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建设平价直销店(区)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扶持政策,推广经验做法,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注重探索创新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实际,在支持平价直销店(区)建设、政策扶持、公共服务、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大胆实践和探索,创造性地推进平价直销店(区)建设,努力实现全市“稳价格、惠民生”的调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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