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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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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5 01:31:52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307
核心提示:为深入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向社会公开省级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锁定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14〕18号
发布日期 2014-03-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gkml.hubei.gov.cn/auto5472/auto5473/201403/t20140325_494160.html
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向社会公开省级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锁定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各部门要于2014年3月底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内容应包括: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审批部门、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审批范围及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特别程序及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收费依据和标准,以及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规范优化办理流程意见的具体方式等。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不含涉密内容。
 
  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编办,以下简称“省审改办”)要对省政府各部门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集中审核,于2014年4月底前在省机构编制网、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公开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也将适时公开汇总清单。省审改办负责组织和指导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工作。
 
  二、省政府各部门一律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对省人民政府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梳理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规范优化办理流程,及时报省审改办研究审核并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要改革管理方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方向迈进,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由社会自律管理或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审批。
 
  2014年3月14日
 地区: 湖北 
 标签: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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