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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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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5 01:28:47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53
核心提示:2014年立法计划分为计划项目和预备项目。计划项目是指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草案并完成前期调研工作,2014年应出台的立法项目。预备项目是指2014年要抓紧进行前期调研、草案起草、部门协调等工作,条件成熟时可转为计划项目的立法项目。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14〕19号
发布日期 2014-03-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gkml.hubei.gov.cn/auto5472/auto5473/201403/t20140325_494161.html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省委、省政府今年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近年来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指导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相结合,加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立法,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为我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营造良好法制环境。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依法立法、科学民主立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注重倾听基层群众、执法一线、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立法听证会、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和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途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要加强制度廉洁性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健全规章备案审查与定期清理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注重立法与体制机制改革相衔接,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三、制定具体方案,确保计划落实。对《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中的计划项目,各起草单位要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和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责任人员,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并做好相关工作。要保持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立法计划项目的,须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对《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中的预备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进行前期调研、草案起草、部门协调等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转为计划项目。省政府法制办要适时介入,跟踪了解草案起草进展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2014年3月16日
 
  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
 
  制定《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深化改革为统领,按照“竞进提质、升级增效”的总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途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为我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营造良好法制环境。2014年立法计划分为计划项目和预备项目。计划项目是指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草案并完成前期调研工作,2014年应出台的立法项目。预备项目是指2014年要抓紧进行前期调研、草案起草、部门协调等工作,条件成熟时可转为计划项目的立法项目。具体项目如下:
 
  一、计划项目(共7件)
 
  1.湖北省民用机场地区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林业厅)
 
  3.湖北省国有农场发展促进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农垦局)
 
  4.湖北省人民调解实施办法(修订)
 
  (负责起草单位:省司法厅)
 
  5.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人社厅)
 
  6.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修订)
 
  (负责起草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7.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预备项目(共22件)
 
  1.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负责起草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住建厅)
 
  3.湖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教育厅)
 
  4.湖北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民政厅)
 
  5.湖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修订)
 
  (负责起草单位:省残联)
 
  6.湖北省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修订)
 
  (负责起草单位:省经信委)
 
  7.湖北省教育督导规定
 
  (负责起草单位:省教育厅)
 
  8.湖北省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公安厅)
 
  9.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环保厅)
 
  10.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11.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水利厅)
 
  12.湖北省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审计厅)
 
  13.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地税局)
 
  14.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修订)
 
  (负责起草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15.湖北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质监局)
 
  16.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安监局)
 
  17.湖北省地理空间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测绘局)
 
  18.湖北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供销社)
 
  19.湖北省地震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地震局)
 
  20.湖北省气象信息共享和使用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气象局)
 
  21.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南水北调办)
 
  22.湖北省双低油菜产业发展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省农业厅)
 地区: 湖北 
 标签: 立法计划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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