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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托幼机构食品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川食药监发〔20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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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4 15:30:08  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74
核心提示:2014年春季开学以来,全国相继出现陕西省西安市某幼儿园“被服药”、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某幼儿园“毒鼠强中毒”等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我省开展2014年春季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食药监发〔2014〕40号
发布日期 2014-03-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fda.gov.cn/CL2434/84794.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春季开学以来,全国相继出现陕西省西安市某幼儿园“被服药”、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某幼儿园“毒鼠强中毒”等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我省在开展2014年春季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个别幼儿园食堂环境卫生“脏、乱、差”、“三防”设施不完善、存放有过期、霉变、无中文标识等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做好托幼机构食品安全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托幼机构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托幼机构食品安全关系到婴幼儿生命健康,是全省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工作内容之一。近年来,全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责任,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操作行为,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但近期全国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大与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把学校食堂专项检查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亮剑行动”有机结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坚决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
 
  二、督促托幼机构落实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局与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2014年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4〕22号),组织辖区学校对照《2014年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自查表》,开展食品安全隐患自查。督促辖区内各类学校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并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持证上岗;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加强食堂设施设备的定期维修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各地要认真梳理托幼机构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立即整改,全力防控托幼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三、进一步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全省2014年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视频会议的要求,利用巡回检查、明查暗访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等方式,对托幼机构食堂实行拉网式排查,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对曾经发生过食物中毒事故的托幼机构,要重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书是否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是否执行到位,人员健康管理是否严格,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是否规范,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规定等。托幼机构对外承包的食堂,必须严格按照准入要求,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当场提出指导意见,下发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的要进行回访复查,对整改不落实或到期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托幼机构食堂责令停止供餐;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查重处。
 
  四、妥善处置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托幼机构食物中毒事故和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处置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响应及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机制、事件报告网络和食品安全事件舆论引导机制,严格事故信息管理,加大食品安全舆论引导力度,一旦发生托幼机构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控制事态,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并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小负面影响和社会危害。
 
  各地要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工作建议报送当地政府,同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督促托幼机构整改到位,切实保障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21日
 地区: 四川 
 标签: 专项检查 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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