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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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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18 09:18:36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758
核心提示:《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14〕9号
发布日期 2014-03-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z.gov.cn/business/htmlfiles/GZ00/2.3/201403/2631502.html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3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29号)精神,设立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下放的职责。
 
  1.将食品生产许可职责下放至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除乳制品、肉制品、饮料及速冻食品生产许可外);
 
  2.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职责下放至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除承担一、二级接待任务的主要单位外);
 
  3.将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职责下放至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
 
  1.划入市经贸委酒类流通市场监管职责。
 
  2.划入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含肉品和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职责。
 
  3.划入市质监局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化妆品质量监管有关职责。
 
  4.划入原市食安办、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出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出口销售证明;
 
  2.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3.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4.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5.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6.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推动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探索在食品药品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区(县级市)、镇(街)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优化完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的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加强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大食品药品科普宣传力度,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食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参与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等相关工作。
 
  (三)监督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化妆品相关标准的执行,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核发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四)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和中药材专业市场的中药材质量,监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使用,承担广州口岸药品进口备案工作。
 
  (五)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督查跨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建立和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六)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七)负责推进食品药品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检测和审评认证机构的业务工作。
 
  (八)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发布相关日常监督检查信息。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
 
  (九)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十)指导、监督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外事、机关后勤、综合治理、安全保卫、政务公开、督办等政务工作;负责安排、管理有关项目经费,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编报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草案;承担市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内部审计、财务和资产的管理等;负责拟定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拟定、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研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政策,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协调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听证等工作;负责办理议案、提案;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队伍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综合协调处。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工作,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各区(县级市)开展相关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具体实施,承担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和对外交流工作;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推动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有关业务工作;承担对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
 
  (四)审批管理处。
 
  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办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受理和审批事项,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承担广州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相关工作;管理各项审批事项的咨询与办理;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和注册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工作;承担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具体实施工作。
 
  (五)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
 
  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依法实施生产加工环节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指导、协调全市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许可工作,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六)食品市场安全监管处。
 
  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指导、协调全市食品(含肉品和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许可、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七)食品餐饮安全监管处。
 
  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消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掌握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八)药品安全监管处。
 
  掌握分析药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实施对药品研究、生产、使用、流通监督检查;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包装材料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组织实施特殊药品监督检查,负责药品广告内容审查;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指导药品检验机构有关业务工作。
 
  (九)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处。
 
  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审查;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导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有关业务工作。
 
  (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处。
 
  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的执行;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组织、指导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有关业务工作。
 
  (十一)应急管理处(挂稽查处牌子)。
 
  负责组织编制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演练和培训,起草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方案草案;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较大以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统一收集、分析、监测食品药品舆情信息并提出应对建议;负责食品药品举报投诉咨询受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稽查和市场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组织起草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相关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药品案件;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工作。
 
  (十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侨务、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事务性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71名,其中:局长1名(兼市食安办主任)、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市食安办副主任、1名兼任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纪委书记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纪检组组长兼任;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食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单列行政编制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1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广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组建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执法分局(挂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执法支队牌子),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的正处级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方面的专项整治、巡查抽检、行政执法、重大活动安全保障、应急处置等日常监管工作。其机构编制事项另行核定。
 
  (三)组建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执法分局(挂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执法支队牌子),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的正处级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方面的专项整治、巡查抽检、行政执法、宣传教育、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等日常监管工作。其机构编制事项另行核定。
 
  (四)与相关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经贸部门的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安全、酒类食品安全、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市经贸部门负责拟订餐饮服务、酒类、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与市公安机关的职责分工。市公安机关负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市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机关,市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市农业部门、市林业与园林部门的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下同)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以及涉及的运输、藏贮环节专业从事食品储存和运输活动的企业(如物流企业)监管。市农业部门、市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食品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其中,市农业部门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管检查。
 
  4.与市卫生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跟踪评价和技术咨询等工作,做好标准跟踪评价与风险监测的衔接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对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组织救治,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并对与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工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市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市工商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市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市工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的经营行为的监管。
 
  6.与市质监部门的职责分工。市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市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7.市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
 
  (五)涉及相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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