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各项法定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全市食品安全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共同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总体水平。
(一)以建立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指挥系统为基础,不断完善食品监管体制和机制,调动各方面监管力量,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二)以构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为目标,动员全社会参与,形成食品安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三)以强化日常监管和事前防控为主导,建立健全网格化、程序化、规范化的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机制,采取专项整治和日常巡查相结合,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四)以建立应急反应工作机制为重点,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增强应急能力,及时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五)以建立食品安全层级责任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为手段,将食品监管的各项工作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严格督查和考核。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
临汾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管理和应急体系建设,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组织制定全市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五)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食品安全企业认定;
(六)组织协调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评议;
(七)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八)组织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协调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查处;
(九)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承办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指导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五)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联合检查行动;
(六)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七)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八)承办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
(九)承办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依法履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要求,逐级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建立起“责权一致,责任到人,上级抓下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各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及其具体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与监管责任人应当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向监管部门递交守法生产经营承诺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与之相应的考核评定机制。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负主要责任;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依法对所监管环节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法定监管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对各自责任片区承担具体的监管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市农委: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分析;组织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证及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参与拟定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
(三)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畜牧业标准化建设;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负责查处违禁药物乱用、兽药残留超标以及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防疫、检疫和动物卫生的监管;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监督管理。
(四)市质监局:负责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资料审查上报工作;依法组织指导食品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五)市工商局:负责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工作,依法查处食品流通环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市场质量检测和监管工作。
(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和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餐饮服务食品与保健食品安全状况的监督抽验和调查监测工作。
(七)市商务局:负责监管酒类流通批发零售活动;依法监管畜禽屠宰行业的屠宰活动;参与肉品和酒类质量监督检查。
(八)市经信委: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工业的发展规划,对食品工业企业实施行业管理;指导推进食品工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九)市水利局: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检测和监管;参与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组织水生动植物病检疫及防控工作,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参与渔用饲料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十)市林业局: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质量安全工作;负责森林植物检疫,无公害经济林产品和森林食品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十一)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及监测工作。
(十二)临汾盐务分局:负责食盐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涉盐违法案件。
(十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对清真食品屠宰、采购、制作、保管等生产经营环节符合清真饮食习惯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十四)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健康教育;建立健全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
(十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取缔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的食品经营摊点。
(十六)市环保局:负责新建食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对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环境污染进行监管;组织开展对初级农产品产地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督性监测。
(十七)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及时做好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食品安全新闻报道及舆论监督工作。
(十八)市发改委:将食品安全和监督检测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依法审核食品业重大建设项目。
(十九)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对食品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负责有关食品安全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
(二十一)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
(二十二)市监察局:监督各级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责任追究。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及行业管理工作。
五、食品安全工作的制度建设
(一)联席会议制度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月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一次全市食品安全联络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汇报前段工作情况和专项任务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加强信息交流互通,并研究和安排下一步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全市食品安全整体情况,安排部署相关工作。每半年召开一次县(市、区)和成员单位会议,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全市食品安全重要问题并修订和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并报市政府批准)。每年召开一次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进行年度总结,安排部署全年工作。根据专项整治工作或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委员会或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二)“网格化”监管和督查制度
建立“环节监管、部门联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建立“食品安全专管员”制度,使食品安全各环节、各单位、各节点的监管责任都落实到市、县、乡三级的具体责任人,确保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为进一步强化督查督导工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将组织相关单位,采取专项督查、阶段督查和重点督查的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各监管部门工作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整改,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厉打击地方保护主义。
(三)检测检验和风险监测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完善检测检验体系,严格资质审核,在整合现有检测检验资源的基础上,完善和提高检测检验能力。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落实对乳品等高风险食品的检测检验任务,定期公布检测检验结果,发挥检测检验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技术支撑和预警作用。
以实现食品安全风险有效监测为突破口,本着“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沟通、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到主动应对、及时反应、有效处置、全面控制,切实抓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为食品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四)部门联动共管和案件移送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大要案查处工作,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执法机制,组织协调各方面监管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率,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突出解决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监管空档等问题造成的执法难、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实现和谐共管、协作配合,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到位不越位、补位不缺位”。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干扰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按照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受理举报的案件,经初审应属于其他监管部门办理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移送有关部门。接到移送案件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最终处理结果反馈移送部门或举报人。对案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信息管理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信息报送、信息整理、信息反馈、信息公开等制度,依法、全面、及时、客观、公正处理相关信息,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信息畅通。要明确信息联络的途径、方式、联系人等具体内容,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做到主动衔接,密切配合。
各级政府要统筹各部门逐步构建部门间电子信息沟通平台,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的信息化管理新格局。逐步建立科学的食品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动态和重大突发事件查处等综合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
(六)宣传和培训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积极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报道食品安全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公开曝光一些通过检查发现的食品安全意识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典型案例,促进企业诚信机制的形成,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制度、业务技能及相关政策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工作。对各级各部门、食品监管各环节执法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进行多层面、多角度、多环节的培训,逐步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七)社会监督和诚信自律制度
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制定具体的举报工作实施办法和工作制度,使受理、查处、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坚持“属地管理、归口受理、协调配合、分级查处”的工作原则,认真负责地受理群众举报,积极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举报人。对举报线索属实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依法立案查处,确保件件有落实,并在案件经核实后,及时兑现对举报人的奖励,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采取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等有效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畅通群众的咨询、投诉和建议渠道,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努力构建市、县、乡、村全覆盖的社会监督网络,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氛围。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行业的行规、行约,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各相关监管部门要逐步构建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档案,推行分类监管模式,依法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状况。要逐步探索建立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努力净化食品市场。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的主体意识,严格落实“守法生产、诚信经营”的理念,建立不合格产品召回和质量追溯制度,确保问题食品可追溯,努力降低假劣食品对公众的危害;在食品生产加工和种养殖企业强制推行环节质量控制责任人签章制度,对原辅料采购、运输、进厂检验、储存、生产加工,成品检验、包装、储存、运输、到达目的地签收等各个环节确定具体责任人,实行签章放行。
(八)应急管理和应急保障制度
各级各部门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确保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应立即予以有效处置,防止事故扩大,把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
各级政府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统一调配”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的保障工作,做到“储备充足、专业管理”,为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提供重要保障。
(九)责任追究制度
违反有关规定,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未履行职责而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