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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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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24 11:37:49  来源:晋城在线  浏览次数:1567
核心提示:结合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具体情况,现就我市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2013〕36号
发布日期 2013-11-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conline.cn/Contents/Channel_7148/2014/0120/1048201/content_1048201.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做好我市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晋政发〔2013〕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27号)以及山西省编办《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晋编办字〔2013〕115号)精神,结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具体情况,现就我市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整合机构和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实现全程无缝监管,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和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
 
  二、职责调整与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管,在编制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调整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派驻)单位按照改革要求调整增加的编制,必须在同级机构编制空编内调剂或连编带人划转。
 
  (一)统一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将市、县(市、区)的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部职责,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责进行整合,组建新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并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药监管部门)分别为正处级、正科级建制。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派驻机构变更为属地管理。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另行确定。
 
  市、县(市、区)食药监管部门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县(市、区)食药监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按照《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结合工作职责和现有编制数统筹设置。
 
  为充实和加强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力量,在原市、县(市、区)食药监管部门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增加行政编制:
 
  1、市、县(市、区)工商系统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划转行政编制:市级划转2名;大县(含县级市)每县划转5名,中县(含市辖区)每县划转4名,小县每县划转3名。
 
  2、市质监系统按“人随事走”的原则为市食药监管部门划转行政编制3名。
 
  3、省编办通过调整行政编制为市食药监管部门增加2名。
 
  4、县级卫生部门划转行政编制事宜由各县(市、区)决定。
 
  将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承担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市、县(市、区)食药监管部门;将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承担的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县(市、区)农业(畜牧)部门。县级商务部门行政编制和执法机构编制划转事宜由各县(市、区)决定。
 
  (二)加强完善市县两级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队伍,加挂投诉举报机构牌子。
 
  市、县(市、区)统一组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队伍,名称规范为“晋城市食品药品稽查队”、“晋城市城区食品药品稽查队”和“XX县(市)食品药品稽查队”,加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牌子,使用财政拨款事业编制,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内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1、晋城市食品药品稽查队为副处级建制,编制45名(含开发区食品药品稽查队),原有22名,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划转23名:从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划转人员编制3名;从市科技研究所(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市食品工业协会)划转人员编制4名;从市商务综合执法队划转人员编制3名;从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划转人员编制5名;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划转人员编制5名;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督调队划转人员编制1名;从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划转空编2名。
 
  2、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稽查队为副科级建制,人员编制由各县(市、区)从现有财政拨款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泽州县、高平市、阳城县食品药品稽查队编制为每县(市)25名左右,城区、陵川县、沁水县食品药品稽查队编制为每县(区)20名左右。
 
  (三)整合市县两级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
 
  1、调整充实市级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力量。晋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正科级建制,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编制24名(含原有20名),从市医药科学研究所、市健康教育所各划转人员编制2名。晋城市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正科级建制,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编制6名(含原有3名),从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划转人员编制2名,从市优生优育研究所划转空编1名。
 
  条件成熟后,整合市级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力量,建立公共检验检测平台,提升检验检测科学化水平,建立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
 
  2、整合县(市、区)所属各部门现有检验检测资源(包括人员、编制、装备等),组建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并加挂“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牌子,构建公共检验检测平台,配齐配强力量,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县(市、区)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名称规范为“XX县(市、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为县(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承担食品、药品、农产品等各类检验检测任务。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区)在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
 
  (四)设立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
 
  在全市乡镇(街办)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食药监管站),名称规范为“XX县(市、区)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隶属关系,可作为县级食药监管部门的派驻机构,也可按属地管理由乡镇(街办)管辖,承担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职责,使用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编制标准为:人口在5万以上的乡镇(街办)单独设置食药监管站,每站人员编制12名左右;人口在2万至5万的乡镇(街办)可单独设置,也可按区域设置,每站人员编制7名左右;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镇(街办)按区域设置,每站人员编制5名左右。食药监管站编制从以下方面调整解决:结合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将乡镇(街办)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所)人员编制成建制划转到食药监管站,原乡镇(街办)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所)职责、设备和资料划归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不足部分可从卫生监督所和乡镇工作站的人员编制中调整解决。
 
  (五)加强乡镇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在乡镇(街办)确定1名领导干部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确定1名公务员为食品药品协管员,在行政村(社区)确定1名食品药品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市、县(市、区)公安机关组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大队),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三、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分别于11月底、12月底完成。
 
  要做好改革过程中机构编制调整工作。本次调整增加的行政编制只能用于新组建的市、县(市、区)食药监管部门,不得跨层级、跨地域使用。各县(市、区)食药监管部门增加编制前的基数以市编办《关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有关机构人员编制事项的通知》(晋市编办字〔2009〕169号)下达的县(市、区)药监系统编制为准,已有县(市、区)自行调整减少编制的须予以充实,今后市、县(市、区)食药监管部门的行政编制不得调整至其他部门使用。随编划转的人员,市、县(市、区)食药监管部门须无条件接收。市、县(市、区)食药监管部门重新组建完成后,要结合新的职责,重新进行“三定”。市、县(市、区)食药监管部门及其下属(派驻)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事宜按照《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审核办理。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按程序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备后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2日
 地区: 山西 
 标签: 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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