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明确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工商食〔2013〕11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工商食〔2013〕1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10 01:41:40  来源: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44
核心提示:为保障食品安全,增强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的发现能力,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有关问题。
发布单位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穗工商食〔2013〕111号
发布日期 2013-04-03 生效日期 2013-04-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保障食品安全,增强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的发现能力,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粤工商食字〔2012〕352号)(以下简称《规范》),现对食品抽样检验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食品抽检工作计划问题
 
  市局和分局应当按照《规范》要求,于每年初制订本年度食品抽检计划,报上级机关和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关于现场抽样问题
 
  (一)市局、分局分别审定各自组织的抽检实施方案后,应当分别向分局、工商所下发抽检通知,告知抽检具体工作安排。分局、工商所按要求上报被抽检人详细信息(名称、地址),承检机构人员根据所提供的被抽检人信息开展抽样。
 
  (二)工商人员应当督促被抽检人签订《承诺书》。
 
  (三)对于散装食品、曾经抽检不合格的食品,以及容易出现不合格情况的食品,工商人员应当填写《商品抽样检验现场笔录》,做好现场证据收集和固定工作。
 
  (四)不得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测:
 
  1.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标有"处理"或者"样品"字样的;
 
  2.食品数量不符合食品抽样标准规定或者抽样检验实施方案要求的;
 
  3.食品已经由食品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进行封存待处置的;
 
  4.其他不适合开展食品抽样工作的情形。
 
  三、关于食品初检问题
 
  (一)承检机构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时,应在检验报告后附加不合格情况说明,说明国家标准对不合格项目的限制情况,以及可能对人体造成的危害。
 
  (二)抽检工作结束后,承检机构应当将下列文件资料报(寄)送市局及抽检地分局:
 
  1.结果通知书(仅送抽检地分局);
 
  2.数据汇总表;
 
  3.送被抽检人结果送达书(仅送抽检地分局);
 
  4.不合格检验报告;
 
  5.复检流程告知书(仅送抽检地分局)。
 
  (三)抽检工作结束后,对于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承检机构应当将下列文件资料报(寄)送食品标称生产企业(进口商):
 
  1.抽样单第五联(样品标称生产企业);
 
  2.送生产企业结果通知书;
 
  3.不合格检验报告;
 
  4.行政建议书;
 
  5.复检流程告知书。
 
  四、关于食品复检问题
 
  (一)复检机构应本着方便、就近的原则选择。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接受复检:
 
  1.逾期提出复检的;
 
  2.微生物项目不合格的;
 
  3.抽检备份样品被私自拆封、转移、调换或者损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复检情形。
 
  (三)复检申请人申请复检,应当向组织实施抽检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向复检机构提交的书面复检申请;
 
  2.加盖复检机构公章的受理凭证;
 
  3.加盖复检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复检机构在履行备份样品交接时,应将备份样品拆分为3份,并重新封样。复检机构保留1份进行复检,其余两份分别交初检机构和抽检地分局。
 
  五、关于抽检的后续处理问题
 
  (一)抽检地分局应当对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者作出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法立案调查,并追溯源头。
 
  (二)市局应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约谈:
 
  1.驰名、著名商标生产企业的食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2.大型商场、连锁经营企业经营不合格食品问题较严重的;
 
  3.市局认为其它需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三)抽检地分局应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约谈:
 
  1.首次被抽检不合格的;
 
  2.同一种食品在一年内两次被抽检不合格的;
 
  3.抽检地分局认为其它需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三)检测机构出具最终结果的检验报告后,组织实施抽检单位应当及时将最终结果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移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进口商备案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并通报生产企业或进口商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检验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应当组织销毁剩余检验用样品和其他备份样品,出具《检验用样品/备份样品销毁清单》,留存销毁现场数码照片或影像资料。
 
  六、其他问题
 
  (一)经费结算。
 
  1、食品抽检经费应当定期结算,原则上每月或按每次抽检任务结算一次。
 
  2、经费结算时,承检机构应当向市局或相关分局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财务核审、结算的报销凭证:
 
  (1)费用决算表;
 
  (2)抽样检验费用总发票(含购样费、检验费、邮寄费);
 
  (3)购样费清单;
 
  (4)邮寄费清单;
 
  (5)检验用样品/备份样品销毁清单。
 
  (二)文书档案资料保存期限。
 
  各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初检和复检的检验报告和结论、送达凭证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主要针对我市工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的食品抽检活动,不适用于执法办案中涉及的食品抽检、食品快速检测工作。
 
  (四)适用期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4月3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