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2013年第43号)和《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2013年第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3年11月27日起,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为其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为其他品牌持有人或代理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冒用他人品牌和包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二、各地质监部门要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认真学习《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认真贯彻落实,于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三、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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