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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与省森林工业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加强野生刺五加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资保联发〔2013〕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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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06 15:17:47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24
核心提示:关于加强野生刺五加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资保联发〔2013〕157号
发布日期 2013-12-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森工国有林区各林业局及森工总局所属有关单位、部门:
 
  刺五加是国家三级保护药用植物,也是我省资源蕴藏量最大、开发时间最长、应用范围最广、消耗数量最多的道地野生药材。近年来,由于国际、国内市场对刺五加的需求量大幅增长,刺五加的价格不断攀升,受利益驱动,非法采集、收购、运输刺五加的现象有所抬头,野生刺五加资源破坏严重。为加强刺五加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山上有药材可采、药厂有原料可用、资源可永续利用,根据《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的相关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森工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野生刺五加的保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规宣传,营造依法保护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确保资源永续利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野生药材资源和林下经济作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刺五加主产地要采取张贴公告、散发传单、开办讲座、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保证宣传效果,达到宣传目的,使群众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了解采集、收购、运输刺五加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努力营造依法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林下经济作物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控制采收数量
 
  大量的采割尤其是挖根严重影响刺五加的再生和繁育,甚至会造成资源的枯竭。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要按照《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根据刺五加资源的蕴藏量合理确定每年允许收购的数量,并报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备案;森工系统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发放《采药证》时,要明确允许采集的地点和数量,履行告知义务,标注禁止采挖刺五加幼株。运输刺五加需按照《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野生药材运输证明》,林业检查站要担负起检查责任,发现非法运输刺五加的,要予以扣押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允许采挖和收购刺五加根,各市(地)、县(市)如有特殊情况要求采挖和收购刺五加根的需到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审批。
 
  三、强化执法检查,开展集中整治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森工系统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以及资源、林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的相关规定,调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稽查队、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员、协管员和森工系统森林公安的力量,组织开展刺五加专项整治,对采集、收购、运输、使用刺五加的药农、药商、药厂进行一次彻底的排查并进行登记备案,要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对未办理相关手续采集、收购、运输刺五加以及持有采、收刺五加地上茎手续但采、收刺五加根的,都要按照《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对不法分子予以坚决有力的打击,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四、实施轮采轮收,健全保护措施
 
  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局和省森工总局供销社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刺五加的供应实行合理调剂,指导需要刺五加原料的药厂、刺五加收购企业和尚有资源可采的林业局、林场实行划片轮采轮收,避免对资源一扫而光、掠夺式采集和收购的现象;对资源已经濒临枯竭的地区,要按照《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实施禁采,对有必要和条件建立生产性刺五加保护区的,可以向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局申请建立刺五加保护区;各地在筹建有刺五加提取项目的药厂时,要充分考虑刺五加原料供应问题,避免厂家过度集中造成争夺原料、哄抬价格、掠夺式开发资源的现象。
 
  五、搞好分工协作,加强协调配合
 
  各市(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森工各林业局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除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刺五加的保护管理工作外,要经常互相沟通情况,搞好分工协作,加强协调配合,必要时可采取联合检查、专项执法等形式做好刺五加的保护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森工各林业局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每个季度要分别向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局和省森工总局供销社报告刺五加的有关情况,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局、省森工总局供销社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刺五加的保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地区: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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