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白酒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白酒生产质量安全水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目前白酒生产及监管中仍存在的生产许可管理不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塑化剂污染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监管措施和要求。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规范组织生产
各有关设区市质监局要组织召开辖区白酒生产企业参加的专题会议,将《通知》精神传达到相关白酒生产企业,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是遵守生产许可有关规定。不准倒卖、出租、出借白酒生产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的延续、变更、注销等必须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定。
二是严格防控塑化剂污染。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剂的管道、容器、包装物等接触酒。外购原酒的企业,所采购原酒的塑化剂含量要低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一旦发现成品中的塑化剂高于风险评估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立即停产整顿,排查原因,并向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是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白酒。加强原辅料的采购管理,购进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食用酒精》(GB 10343-2008)标准,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
四是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准违法违规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采用固态法生产的,不准使用香料香精等食品添加剂勾兑生产白酒。
五是加强出厂检验。依照《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白酒审查细则等规定进行出厂检验,确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不具备氰化物自检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氰化物出厂检验事宜,白酒企业必须于2014年1月15日落实到位。
六是规范标签标识。要依照GB 7718-2011、GB 10344-2005等规定和省局《关于开展白酒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闽质监食〔2013〕202号)要求规范白酒标签标识。不准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调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内容,不能仅标注为高粱、小麦等。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
二、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一)严格生产许可。依法严格审核,达不到许可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必须依法关停,强制退出。企业的许可和变更,必须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严禁白酒生产许可证的跨省转移。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质监部门要深入分析研究辖区白酒企业生产条件、管理情况和质量安全状况,认真总结今年上半年全省白酒生产企业专项检查行动取得成效及存在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突出白酒生产监管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加大日常巡查、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白酒、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白酒、生产假冒伪劣白酒和虚假标识标注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4年1月15日前,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全部白酒生产企业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通知》要求,从原辅料采储、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到出厂检验、产品标识标签等全环节加强质量安全控制,存在问题是否整改落实到位,发现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要进行监督抽检。
三、其他要求
省局将于2014年一季度组织开展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工作,对白酒产品中甲醇、氰化物、塑化剂等质量安全指标以及标识标签开展检验(监测),并将适时组织对各地白酒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请各地于2014年6月20前上报辖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2月16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