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第43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第4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03 08:32:19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6540
核心提示:为了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发布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2013年第43号
发布日期 2013-11-27 生效日期 2013-11-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为了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现就禁止以委托加工、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公告如下: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为其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合同或者约定,委托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为其加工、制作婴幼儿配方乳粉。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为其他品牌持有人或代理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冒用他人品牌和包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在国内生产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标注为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直接进行装罐、装袋、装盒,或者改变包装、标签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五、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使用相同的原料、辅料构成的同一种配方,生产不同产品名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六、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使用除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包括乳蛋白、乳糖等)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七、违反本公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1月2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