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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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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04 08:30:40  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78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58号)精神,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疫情对家禽业生产的影响,维护家禽养殖、加工、经营和消费者的利益,经市政府同意,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现发布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发布单位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13〕63号
发布日期 2013-05-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jining.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2/site/art/2013/5/29/art_244_12679.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58号)精神,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疫情对家禽业生产的影响,维护家禽养殖、加工、经营和消费者的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扶持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种禽生产进行补贴。对家禽地方品种资源场给予补助,每只种禽补助15元,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除去省财政对我市负担60%外,市、县财政各承担20%。对父母代种禽场给予补助,每只种禽补助3元,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每只种禽补助1元,县财政每只种禽补助2元。
 
  二、支持增加活禽加工收储。对农业龙头企业收购加工储藏家禽产品每吨给予100元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除去省财政对我市负担60%外,市、县财政各承担20%。
 
  三、减轻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负担。在疫情期间,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四、维护家禽及其产品正常流通。严格动物检验检疫,加强活禽交易市场监管。对经检疫符合规定的家禽及其产品,任何地方不得实行封锁、禁运。要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禽运输,免收车辆通行费。
 
  五、加大家禽产品消费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行业协会、肉鸡相关企业、新闻媒体,加强鸡肉安全状况、营养特点、科学烹饪烹调方法等方面宣传,消除负面影响和恐惧心理,引导居民增加禽产品消费,促进家禽生产恢复。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市部署要求,坚持一手抓疫病防控,一手抓稳定家禽业生产,落实好省、市出台的具体扶持政策,并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措施,确保全市家禽业健康持续发展。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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