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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3〕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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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04 08:34:35  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365
核心提示:为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济宁"建设,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现发布关于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13〕118号
发布日期 2013-09-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jining.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2/site/art/2013/10/12/art_244_16437.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济宁"建设,现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生态环境治理为重点,按照《生态济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大力发展规模生态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进一步改善我市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提升生态文明,加快建设"美丽济宁"。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
 
  (五)《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
 
  (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八)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生态济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济发〔2013〕18号);
 
  (九)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3〕82号);
 
  (十)省环境保护厅等转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函〔2013〕93号)。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四、划分标准
 
  (一)禁止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各河道内;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控制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湖泊周边地区;
 
  2.高密度饲养区;
 
  3.主要交通干线(包括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可养殖区
 
  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
 
  五、工作要求
 
  依法划定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可养殖区是今后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规范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的关键措施。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把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推进措施,尽快开展工作。各县(市、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可养殖区划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并将划分情况于2013年11月30日前报市畜牧兽医局。联系人:胡夏辉,电话:3290139,邮箱:jnsck@163.com。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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