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济宁"建设,现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生态环境治理为重点,按照《生态济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大力发展规模生态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进一步改善我市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提升生态文明,加快建设"美丽济宁"。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
(五)《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
(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八)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生态济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济发〔2013〕18号);
(九)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3〕82号);
(十)省环境保护厅等转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函〔2013〕93号)。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四、划分标准
(一)禁止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各河道内;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控制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湖泊周边地区;
2.高密度饲养区;
3.主要交通干线(包括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可养殖区
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
五、工作要求
依法划定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可养殖区是今后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规范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的关键措施。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把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推进措施,尽快开展工作。各县(市、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可养殖区划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并将划分情况于2013年11月30日前报市畜牧兽医局。联系人:胡夏辉,电话:3290139,邮箱:jnsck@163.com。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