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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鲜肉和肉制品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苏食安办〔2013〕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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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8 01:21:34  来源:江苏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1085
核心提示:加强鲜肉和肉制品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包括健全案件查处和联合执法机制,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强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完善养殖、屠宰、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进货查验制度和索证索票机制,稳步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苏食安办〔2013〕10号
发布日期 2013-05-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swst.gov.cn/gb/jsswst/gzdt/bmdt/qt/userobject1ai32603.html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市(县)食安办、农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卫生局、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鲜肉和肉制品市场监管,集中解决影响肉类安全的突出问题,保障鲜肉和肉制品消费安全,省食安办等相关部门近期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鲜肉和肉制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5月8日-20日。
 
  二、检查内容
 
  (一)开展肉制品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养殖环节,重点检查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滥用抗生素、喂食泔水、出售病死畜禽等行为以及深入组织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情况;屠宰环节,重点检查私屠滥宰,以及定点屠宰企业收购、屠宰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病死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等行为,严厉打击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生猪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未履行审批程序先行开工建设、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先行投产运营以及出借、转让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的行为,严肃查处不按标准要求审核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章的行为;肉制品加工环节,重点检查购进非定点屠宰企业鲜肉、使用未经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原料加工食品、加工过程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流通环节,重点检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病死猪肉等行为,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等行为;餐饮服务环节,重点检查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加工过程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进出口环节,重点治理备案养殖场、备案屠宰加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原料,不按规定对原料、产品进行检测,以及使用违禁药物、以非备案养殖动物冒充备案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等行为。
 
  (二)严厉惩处影响肉制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包括强化监管执法,加大对肉制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整改情况,对私屠滥宰、“黑窝点”和购销、屠宰病死畜禽,以次充好、涉嫌销售假冒食品,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以及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的打击取缔情况,对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情况;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等。
 
  (三)加强鲜肉和肉制品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包括健全案件查处和联合执法机制,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强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完善养殖、屠宰、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进货查验制度和索证索票机制,稳步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等。
 
  (四)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包括各监管环节督促指导鲜肉和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等各项基本管理规定和制度的情况等。
 
  三、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行动,各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密切协作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方案,确保联合检查取得实效。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养殖、屠宰、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进出口等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特别是要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实施拉网式排查,对企业外租厂房、车间进行突击检查,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等形式,确保隐患排查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将专项检查行动的情况总结在6月10日之前报送至省食安办。
 
  联系人:朱殊瑶
 
  联系电话:025-83620531(兼传真)
 
  电子邮箱:jsfood@jswst.gov.cn
 
  省食安办
 
  省农委
 
  省商务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江苏检验检疫局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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