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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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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7 02:05:00  来源: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1433
核心提示:结合2014年元旦、春节两节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集中开展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监管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发布单位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11-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zaic.org.cn/html/pageShow.jsp?id=6230
各市(州、贵安新区)工商局,仁怀市、威宁县工商局:
 
  根据《贵州省政府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黔食安办发〔2013〕15号)精神,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切实保障农村食品特别是农村儿童食品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流通环节儿童食品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结合2014年元旦、春节两节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集中开展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监管专项整治工作,以儿童食品批发经营户、农村校园周边食杂店及食品摊贩为重点,切实加大市场巡查和抽样检验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儿童食品行为,监督经营户落实进货查验、定期检查和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制度,确保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二、工作措施
 
  (一)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全面核查清理儿童食品批发经营户、农村食品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格,确保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强化食品摊贩的监管力度。严格履行《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明确的监管职责,对地方政府未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的,要及时向政府进行汇报;对未在划定区域和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摊贩,要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治;对按规定从事经营的食品摊贩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其依法经营。
 
  (三)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制度,确保经营食品可追溯;监督食品经营者切实执行食品定期检查和不合格食品下架等食品安全制度,严把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仿冒、劣质、过期变质等问题食品。
 
  (四)加大农村儿童食品快速检测和抽样检验工作力度。针对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的特点和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以与农村地区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的食品品种,特别是农村儿童经常食用的食品品种为重点,以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和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微生物、污染物等项目为重点指标,加大对农村地区或面向农村地区流通的食品的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力度,对抽样检验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要及时依法查处,该召回的要依法监督及时召回,该销毁的要坚决按规定及时销毁,严防改头换面后再次流入市场。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切实加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供应商的监管力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其供应学校的食品进行快速检测和抽样检验,严防向学生提供来源不明、过期变质、无质量保证的食品。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日常监管。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日常巡查检查,并充分利用抽样检验、快速检测以及信息化技术等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假冒伪劣、滥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问题食品,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二)依法查办案件。加大对农村儿童食品市场大要案件的线索排查和查办力度,对发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等违法线索,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协作,深挖彻查。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三)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农村集市、节假日、喜庆活动等消费者聚集的时间和场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进乡村、进校园等活动,多形式、多渠道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倡导健康消费、理性消费理念,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农村消费者的自我防范意识、消费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引导农村消费者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
 
  (四)强化社会监督。要引导广大农村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鼓励其成为食品安全的志愿监督员、信息员。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媒体报道反映的相关信息,要积极回应。对查处的制售农村假冒伪劣儿童食品典型案例,要适时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五)严格信息报送。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及威宁县工商局应于2014年2月4日前将农村儿童食品市场监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材料(含电子版)报省局。专项整治期间,对突发事件涉及农村儿童食品,农村儿童食品重案、要案查处,以及发现农村儿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当地食安办和上级工商机关报送。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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