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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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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19 15:04:34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浏览次数:2245
核心提示:鉴于近年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发生重大调整,《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发布日期 2013-09-10 生效日期 2013-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dfzfgz/201311/20131100393695.shtml
   鉴于近年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发生重大调整,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要求、监管措施更加严格,《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禁止生产经营的生食水产品品种,市政府决定:
 
  对1995年8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第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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