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市、县(区)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下放管理权限,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减少监管环节,完善监管体制,严格市场监管。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调整工商、质监管理体制
(一)将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市、县(区)工商、质监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市、县(区)工商、质监部门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同级行政编制总额,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体制调整后,市、县(区)政府要保持工商、质监队伍和人员相对稳定,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其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消除地方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工商、质监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市场和质量监管,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努力建设国内领先营商环境;加快政社分开,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二)各项划转工作。一是机构编制划转。由市、县两级编办会同工商局、质监局负责。划转范围:市、县(区)工商、质监部门行政机构和编制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以省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准,截至2013年9月30日)。依据省机构编制部门划转的机构编制填写机构编制划转相关表格,由市编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县(区)编办、县(区)工商局、县(区)质监局确认后签字盖章。二是人员划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划转范围:市、县(区)工商、质监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截至2013年10月31日)。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分别填写人员划转表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区)编办、县(区)工商局、县(区)质监局确认后签字盖章。三是经费、非税收入、资产和债务划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自2013年1月1日起,市、县(区)工商、质监部门经费、非税收入划入同级财政管理,所需各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确保体制调整后工商、质监部门经费保障水平不降低。以2013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市、县(区)工商、质监部门资产和债务划转同级财政管理。具体的经费、非税收入、资产和债务划转办法依据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规定执行。四是有关人员安排。体制调整后,异地交流干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有关精神,本着关心爱护干部的原则,予以妥善安排;对于基层干部任职和退休年龄问题,请各县(区)、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工商、质监部门今年新录用公务员,由省公务员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由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按照招考计划和招考职位安排到原招考单位,人员下划时一并划转;对工商、质监部门从本系统内自行借调的在编在职人员,按实名制管理所在单位进行划转。用人单位自行招聘人员继续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本次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办理。
工商、质监部门是市场监管和质量管理的重要部门,调整为分级管理体制,有利于完善市县政府功能,统筹资源,因地制宜地做好监管工作,也体现了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各项划转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级工商、质监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配合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好体制调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确保体制调整平稳有序进行。市、县(区)工商、质监部门机构编制、人员、干部档案等划转交接工作,原则上2013年11月中旬完成。
三、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整合机构和职责,有助于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更好地推动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一)加强监管,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强化监管,保证上下协调联动,防范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市、县(区)将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及机构进行整合,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承担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同时市和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一并进行调整。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地方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整合资源,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市、县(区)工商部门及其基层派出机构要划转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市、县(区)质监部门要划转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具体数量由市、县(区)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研究确定,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基础上,市、县(区)分别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承担本区域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
(三)创新方式,完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原则上整合市和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所属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组建统一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由新组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县检验检测机构除特殊需要的外,原则上进行整合,组建综合性的检验检测中心,作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检验检测任务。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制,增强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独立性,使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向所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同等检验检测服务。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发展。
(四)重心下移,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原则上在各乡(镇、办)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承担本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行政编制一般不少于5名,所需编制主要从工商部门划转,不足部分在县级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县(区)政府要妥善解决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同时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积极支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形成监管合力。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负责收集报送食品药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信息和线索,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协管员可从村“两委”班子成员、社区管理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村民代表中聘任,根据承担的任务,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和资金渠道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切实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五)落实责任,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认真抓好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确保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具体措施,落实保障经费,提升监管水平。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边界,填补监管空白,结合部门“三定”规定,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畜牧)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渔业(水产)部门要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业部门要做好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及食用林产品质量监督相关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市、县(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畅通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四、有序推进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全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各县(区)要尽快成立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协调改革工作,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统筹推进改革,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有利于健全市、县(区)政府职责体系,强化市场监管责任;有利于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监管体系,实现全程无缝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食品药品、工商、质监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做好整体谋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统筹推进相关改革。
(二)密切配合,按时完成改革任务。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改革举措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改革过渡期要防止和避免产生监管脱节。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各监管部门要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组建后,要尽快完成监管工作的平稳交接,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有序开展。市级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编办备案,2013年11月底前完成新机构组建工作。县级改革方案于2013年12月25日前报市编办审核备案,待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时一并批复,12月底前完成新机构组建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县(区)政府的工作,全力帮助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为改革创造良好条件。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改革完成后,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体制改革情况进行评估。
(三)严肃纪律,确保改革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或违反相关规定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岗位聘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照文件要求和相关规定,认真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特别是食品药品、工商、质监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过渡期间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体制改革顺利完成。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