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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湖南省商务厅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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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12 10:18:12  来源:湖南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1286
核心提示:现将《湖南省商务厅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商运调[2013]7号)文件转发给益阳市商务局。
发布单位
益阳市商务局
益阳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4-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yiyang.hunancom.gov.cn/tzgg/387662.htm http://www.hunancom.gov.cn/tzgg/386177.htm
各区县(市)商务局:
 
  现将《湖南省商务厅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商运调[2013]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发你们邮箱和益阳酒管群QQ共享栏里),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好辖区内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并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于2013年12月10日之前报市局。邮箱:chenxiaolixiao@163.com。
 
  特此通知。
 
  益阳市商务局
 
  2013年4月25日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履行好商务部门的职责,巩固2011、2012年酒类流通秩序专项整治成果,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总体要求
 
  酒类食品安全是整个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专项整治,加强对酒类商品的监管,让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是商务部门应尽的职责。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周密部署,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二、专项整治内容
 
  (一)严格执行酒类批发许可制度
 
  根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酒类批发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对未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而从事酒类批发经营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去年开展《酒类批发许可证》核查工作没有核查完成的要继续进行。
 
  (二)严格落实酒类零售备案登记制度
 
  继续开展对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含零售商店、超市、宾馆、饭店、酒吧、娱乐业等),要依法办理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并检查经营品种与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所登记的品名是否相符。
 
  (三)做好《酒类流通随附单》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检查巩固工作
 
  《酒类流通随附单》是对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程跟踪管理,防止假冒伪劣酒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有效手段。因此,各级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力推进酒类流通溯源制度,严格规范《酒类流通随附单》的使用与管理。今年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是检查是否存在《酒类流通随附单》的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行为,酒类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并妥善保管《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建立台帐。对违规者要督促企业进行整顿规范,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检查“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规定的执行情况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各级商务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标牌标识,今年主要是做好普及工作。
 
  (五)推行酒类经营“黑名单”制度
 
  对销售假冒伪劣酒品的批发、零售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发挥震摄作用,促进酒类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六)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为社会服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以全省商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严明政治纪律,加强组织领导,促进作风转变,提升行政效能,依法依规行政。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零售备案登记证的受理和办理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办理和完成,如需收工本费的,应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发放酒类流通随附单时不准向服务对象收取押金。为企业服务时,不准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 不准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要强化为企业服务的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将服务落实到为服务对象排忧解难上,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穿始终,着力打造服务型酒管工作队伍。
 
  三、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为期9个月,从2013年5月开始,12月31日结束,分五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时间为2013年5月4日—15日。主要任务是:宣传动员,制定方案。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时间为2013年5月16日—9月30日。主要任务是:按照整治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和规范。在专项整治期间,既要做好重大节日期间的稽查,也要做好日常市场的检查;既要重视对高档名酒市场的管理,也要重视对中低档酒品市场的管理;既要搞好零售市场管理,更要重视批发市场的管理;既要重视对城市市场的管理,也要重视对农村市场的管理。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时间为2013年10月8日—11月30日。主要任务是:全省组成四个检查组(小组分组情况另行通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交叉检查,各地要针对交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各小组长负责收集整理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上报省厅(省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省厅将针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督查。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时间为12月1日—12月31日。总结专项整治情况,各地在12月31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总结上报省厅。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典型案例,要随时报送,以便总结推广。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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