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商务局: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的相关工作
1. 及时公布审核清理结果。请还未公布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结果的市州,按照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州审核清理结果的复函要求,对审核清理合格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以及延期整改的定点屠宰企业,尽快通过本地政府和其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将公布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报我厅。
2. 做好被取消的生猪屠宰企业的相关工作。按照审核清理有关政策,在审核中被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屠宰企业,必须在2013年3月底前关闭,请各市州商务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做好维稳、肉品供应等相关工作。
3.做好延期整改屠宰企业的督促检查和情况上报工作。一是要补办有关延期整改企业整改材料。对于各市州审核结果为合格,但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州审核清理结果的复函中确定为整改的企业,各地要严格按湘屠审办[2012]1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延期整改手续。二是要加强对整改屠宰企业的督促检查。各市州商务局要联合环保、畜牧等有关部门督促整改屠宰企业按照省、市、县联合审核的意见整改,并督促其按照审核清理自查表进行逐项对照自查;商务部门要联合环保、畜牧部门按照审核清理联合审查表进行逐项审查。三是做好有关情况报送工作。各市州商务局分别于2013年4月10日、7月10日前报送前一季度屠宰企业延期整改情况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变动详细名单,在2013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在2013年10月10日前报送屠宰企业延期整改完成情况,在2013年12月10日前报送新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名单。
4.严格新设立屠宰企业的审批。各市州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湘政发[2010]22号)及《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批程序的通知》(湘商秩序〔2012〕36号)的相关规定,严格新设立屠宰企业的审批和备案。经审批同意新设立的屠宰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在网站发布。
二、加强屠宰企业日常监管
1.统一台账管理。各市州商务局要按照《湖南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的通知》(湘商秩序〔2013〕1号)有关要求和表格样式督促屠宰企业做好生猪屠宰台账,并健全台账管理制度。
2.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州及所辖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总结收尾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177号)中的第五条要求,登录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补充、更新、完善屠宰企业基础信息和更新、确认换证状态。对于已在商务部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系统注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市州商务局要督促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尚未注册的,要积极沟通协调,帮助其尽快注册。
3.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一是要按照《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商秩序〔2013〕8号)要求,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二是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各项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禁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屠宰废弃物管理。
三、促进屠宰行业发展
各市州商务局要按照商秩字[2013]9号文件要求,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和财政投入,正确引导鼓励屠宰行业兼并重组,加强肉品流通管理,加强屠宰行业培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肉品质量安全宣传,引导科学消费,促进我省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湖南省商务厅
201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