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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油条 馒头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川食药监管办〔20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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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0-14 09:57:07  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26
核心提示:油条、馒头制品是群众喜爱的餐饮食品。今年以来,在省局组织开展的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多次发现油条、馒头等食品中存在滥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现象,食品安全隐患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油条、馒头等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切实规范餐饮企业科学、规范、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发布单位
川食药监管办〔2013〕28号
川食药监管办〔2013〕28号
发布文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3-10-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fda.gov.cn/CL2434/76862.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油条、馒头制品是群众喜爱的餐饮食品。今年以来,在省局组织开展的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多次发现油条、馒头等食品中存在滥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现象,食品安全隐患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油条、馒头等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切实规范餐饮企业科学、规范、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油条、馒头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现象。油条、馒头、糕点以及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督促餐饮单位进一步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登记记录和公示制度。餐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并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要切实加大对辖区内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全面清查,严查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二、认真排查油条、馒头食品安全隐患
 
  要重点加强对学校食堂、各类小餐饮的油条、馒头加工销售的检查,重点检查经营条件、食品添加剂管理、餐饮用具、人员健康等情况,对不合格的油条、馒头等食品,要责成餐饮单位停止使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查处;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督促餐饮单位落实措施,认真整改。
 
  三、加强宣传教育
 
  要加强辖区内油条、馒头等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督促其开展自查自纠,落实食品安全承诺等自律制度。倡导守法诚信经营,科学、规范、合理、按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严肃查处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各地要对今年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油条、馒头制售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进行分析查清,找准原因,并依法进行处理。
 
  各地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当地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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