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教育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47号)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制定了《2012年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2012年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4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全力推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改善学校食堂硬件条件,切实加强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
二、重点内容
(一)全面开展学校食堂状况调查。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开展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和供餐食品安全状况,撰写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报告,提出改善学校食堂硬件条件、加强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
(二)严格供餐模式准入条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营养改善计划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各类供餐模式的准入管理。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方可供餐;对新建、改扩建的食堂的图纸设计应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前审查,并加强设计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供餐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供餐条件和能力,托餐家庭必须具备保证餐饮安全的基本条件。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通过县级政府组织招标方可纳入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单位。
(三)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县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要求,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强化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及时复查验收,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其供餐资格;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快推进量化分级管理。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按照《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和《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要求,以中小学食堂及托幼机构食堂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村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县要在实施前、其他地区要在秋季开学前对所有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不少于40学时的食品安全培训,并统一考核。
三、时间安排
(一)各省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5月10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厅。
(二)有关省辖市2012年5月25日前将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状况调查报告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厅。
(三)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县要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工作,并将工作总结2012年7月10日前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厅。
(四)各省辖市于2012年11月20日前将重点工作总结分别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厅。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省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当地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部的有关要求,探索研究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制和措施,不断强化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
(二)有关省辖市要全面建立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记录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省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餐饮安全保障工作的督查、指导和培训。
(三)各省辖市要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等级,动员教师、学生和家长积极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厅将适时对各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对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发生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