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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国庆期间和秋季旅游旺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管办〔20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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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9-29 14:48:05  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03
核心提示:2013年国庆节即将来临,同时,旅游进入旺季,为切实做好国庆期间和秋季旅游旺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防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公众饮食安全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食药监管办〔2013〕21号
发布日期 2013-09-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fda.gov.cn/CL0192/74907.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国庆节即将来临,同时,旅游进入旺季,为切实做好国庆期间和秋季旅游旺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防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公众饮食安全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国庆期间是餐饮消费的高峰时段,也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较大的特殊时段。当前,正值全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国庆期间和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及早安排部署,细化工作方案,落实监管责任,尽快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国庆期间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风险自查,强化依法经营、诚信自律的理念,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在餐饮服务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针对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及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范围较大的突出问题切实开展风险排查,消除监管盲点和死角,确保公众餐饮安全。
 
  二、加强旅游景区餐饮安全监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密切沟通协作,加强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督促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景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要督促旅游景区经营者加强对景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景区餐饮服务单位季节性开业或歇业情况,及时公布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结果,严禁无证餐饮服务单位进驻景区;督促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认真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倡导健康饮食习惯,提高广大游客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游客到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量化等级较高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
 
  三、抓好重大活动、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餐饮监管
 
  要按照省食安办已下发的《关于做好2013年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抓好学校食堂、大型餐饮企业、农村“坝坝宴”的食品安全监管。要以原料采购、凉菜制作、裱花糕点制作、生食海产品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配送、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食品留样等为重点环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国庆期间农村群体性聚餐的监督指导,严防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对于国庆期间和秋季各地举办的重大活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要求,提前介入,靠前谋划,切实落实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和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四、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国庆期间和旅游景区庆祝活动和公众聚餐活动多、人群聚集和流动人口多、监管难度大的特点,认真查找监管薄弱环节,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以餐饮集中区、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区域,以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旅游团队接待单位、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餐饮服务单位、餐饮连锁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为重点单位,以食用油、畜禽肉及其制品及地方性节令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强化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注重使用快速检测设备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筛查,对快速筛查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要立即停止使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五、加强应急值守
 
  各地要按照当地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要严格执行节日期间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通讯畅通。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问题,不得推诿和拖延。要收集、分析、妥善处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舆情。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将国庆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于10月8日12时前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处。
 
  联系人:李建强         联系电话:028-86782865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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