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秋国庆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餐函[2013]47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秋国庆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餐函[2013]4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9-13 16:24:05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05
核心提示:2013年中秋、国庆佳节(以下简称“两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两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防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公众饮食安全保障水平。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食药监餐函[2013]47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3/9/5/art_153_37155.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2013年中秋、国庆佳节(以下简称“两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两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防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公众饮食安全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餐饮安全监管责任
 
  “两节”期间人员流动大、餐饮消费旺盛、群体性聚餐激增,既是餐饮消费的高峰时段,也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集中、问题易发高发的特殊时段。切实做好“两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餐饮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两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监管责任,结合节日消费特点及当地实际,及早安排部署,细化工作方案,加大工作力度,消除监管盲点,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两节”期间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势稳定。
 
  二、扎实开展餐饮安全风险自查和监督检查
 
  严格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餐饮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制定事故处置方案,认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突出监管重点,认真查找监管薄弱环节,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以餐饮集中区、旅游景区为重点区域,以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承办集体性聚餐的餐饮服务单位、高速公路沿线餐饮服务单位、餐饮连锁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为重点单位,以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贮存保管、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食品留样等为重点环节,以肉制品、乳制品、水产品、食用油、月饼等节日消费量大、食品安全风险高的食品为重点品种,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和抽检频次。对于“两节”期间举办的重大活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提前介入,靠前谋划,认真落实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单位和监管部门责任,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三、积极构建餐饮安全社会共治局面
 
  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条幅、举办咨询讲座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大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饮食安全常识,根据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出消费警示,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引导人民群众理性消费、科学消费、安全消费,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监督,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积极动员人民群众参与餐饮安全监管,提高餐饮单位经营者遵纪守法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注、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切实强化应急值守工作
 
  切实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意识,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节假日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严格遵守值班纪律,确保信息畅通。要保持高度敏感性,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密切关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动态,及时收集、全面分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认真答复、处理群众咨询和投诉举报,回应社会关切。要严格按照各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切实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一旦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迅速采取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危害。强化信息报送制度,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对因瞒报、迟报、漏报延误处置时机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