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发布2014年度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公告(2013年 第9号)

关于发布2014年度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公告(2013年 第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8-26 15:07:42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1924
核心提示: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标准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我委决定开展2014年度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现以公告形式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受理截止日期为2013年9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
发布文号 2013年 第9号
发布日期 2013-08-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本法规文号变更为2013年 第9号,依据《关于汇编整理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以来发布公告的公告(2014年第1号)
  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标准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我委决定开展2014年度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现以公告形式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受理截止日期为2013年9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附件:2014年度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8月16日
 
  附件
 
  2014年度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一、概述
 
  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标准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决定开展2014年度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围绕我国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针对当前卫生工作重点,通过制(修)订卫生标准,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和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技术依据。
 
  二、项目范围及重点支持领域
 
  (一)项目范围。
 
  2014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按标准性质分为国家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卫生标准。
 
  申报的专业包括: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防护、学校卫生、消毒卫生、职业病诊断、放射性疾病诊断、传染病、临床检验、血液、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管理、医院感染控制、卫生信息、病媒生物控制、寄生虫病、地方病、营养和护理等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修)订计划项目将另行发文征集。
 
  (二)重点支持领域。
 
  1.与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标准项目。
 
  2.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急需的卫生信息等配套标准。
 
  3.医疗领域重点项目:康复医疗与老年护理服务;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标准。
 
  4.公共卫生领域重点项目:法定传染病诊断;卫生杀虫剂安全使用;慢性病膳食营养指导与干预;疫苗储运安全技术标准;工作场所化学、物理和生物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和生物接触限值及其配套检验方法;法定职业病诊断;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治;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及放射诊疗新技术的放射卫生防护;医疗照射中患者防护等标准。
 
  三、申报要求
 
  任何公民、法人或组织均可提出制(修)订卫生标准的立项建议。推荐的项目第一起草单位需符合《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要求。申请需通过网络和纸质文件同时进行。
 
  (一)网上申请程序。
 
  登录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 net.cn),点击进入右方的“卫生标准网”,点击右侧的“注册”,提供申请者的信息。然后点击“网上申请计划项目”,根据所申请立项标准的情况填写完后提交。
 
  如对网上申请程序有疑问,可咨询卫生监督中心标准一处。
 
  (二)纸质文件申请程序。
 
  打印出网上提交的申请表加盖第一起草单位公章后,邮寄或传真至卫生监督中心标准一处。
 
  征集立项截止日期为2013年9月15日。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卫生监督中心标准一处  杨博
 
  联系电话:010-84088590
 
  传真:010-84088594
 
  电子邮箱:biaozhunchu204@sina.com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
 
  邮编:100007
 地区: 中国 
 标签: 标准化工作 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38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