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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成果的通知(川食安办〔2013〕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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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8-15 10:40:35  来源: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1479
核心提示:8月6日,副省长、省食安委副主任陈文华对2013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百日行动成效明显,请在长效机制建设,加强日常监管上再下功夫。”为贯彻落实文华副省长的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成果,现将有关事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川食安办〔2013〕169号
发布日期 2013-08-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fs.gov.cn/webfront/html/article/201308141640380001.html

  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市(州)食品安全办:

  8月6日,副省长、省食安委副主任陈文华对2013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百日行动成效明显,请在长效机制建设,加强日常监管上再下功夫。”为贯彻落实文华副省长的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成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活动。总结2013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有效做法,开展“回头看”活动。各市(州)食品安全办、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选择部分区域和领域,继续采取联合执法检查、明查暗访和评价性检测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将督促检查和检测结果纳入年底综合评价考核;继续深入开展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避免前整后乱、重复反弹的现象发生,确保整治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成效得以巩固。

  二、健全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积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和征信系统,完善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推行食品企业分级分类和量化管理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保障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食品安全企业首负责任制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严肃追究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加快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改革,重点抓好人、财、物划转工作,有效整合执法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充实完善基层监管体系,确保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足够的力量和资源履行职责。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整合检测资源,加强检测数据结果运用,强化日常监管,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实效。

  四、继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加强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提高食品安全知晓率,引导公众理性看待食品安全问题。加强对各级监管人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综合素质。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加入食品安全监管,在全社会形成经营者严格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自我防范的良好氛围。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8月13日

 地区: 四川 
 标签: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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