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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现场制售类食品卫生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批复(京卫法监字(201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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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26 16:00:29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304
核心提示: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场制售食品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范围,卫生部门不受理现场制售项目的行政许可申请。对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其他业态标准的申请人可指导其按相应餐饮服务类别申请行政许可。
发布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卫法监字(2013)63号
发布日期 2013-06-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fxxgk.beijing.gov.cn/columns/81/5/401947.html

  朝阳区卫生局、通州区卫生局:

  你局关于“现场制售类食品”许可和监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现依据相关法规规章批复如下:

  一、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场制售食品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范围,卫生部门不受理现场制售项目的行政许可申请。对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其他业态标准的申请人可指导其按相应餐饮服务类别申请行政许可。

  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9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补充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18号)的有关规定,卫生部门应对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食品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三、卫生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所在地党委、政府和食品办、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餐饮服务监管,做好经营者政策解释工作,避免监管缺位和影响社会稳定现象的发生。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国家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调整,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也将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卫生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既定职责,继续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避免在职能调整前出现监管缺位和错位,要坚持标准不降、干劲不松、作风不散,依法从严查处餐饮服务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居民饮食安全。

  此复。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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