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后卫生防疫等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办发[2013]4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后卫生防疫等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办发[2013]4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16 08:30:11  来源: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556
核心提示:7月7日以来,我省多地连续遭遇集中持续强降雨,部分地区出现严重暴雨洪涝灾害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现就做好卫生防疫、伤员救治、保障食品安全等工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13]46号
发布日期 2013-07-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fs.gov.cn/webfront/html/article/201307150920350001.html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7月7日以来,我省多地连续遭遇集中持续强降雨,部分地区出现严重暴雨洪涝灾害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现就做好卫生防疫、伤员救治、保障食品安全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疾病监测,及时果断处置

  各地要组织做好灾后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工作,重点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要特别关注洪涝灾害后极易发生的霍乱、痢疾、肝炎、感染性腹泻等肠道传染病,流感、麻疹、风疹等呼吸道传染病,乙脑、钩体、出血热等自然疫源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趋势。血吸虫流行区要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要求,突出重点环节,落实防控措施,规范开展血防工作。要把常态工作和应急处置有机结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科学处置聚集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全力救治伤员,确保救治效果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做好伤员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对危重伤员要按照“四集中”(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进行救治,千方百计减少因灾死亡和因灾致残。要第一时间组织医疗巡回小分队,深入受灾乡镇和村社开展医疗巡诊。要在灾民集中安置点开设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积极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各地要组织卫生、工商、质监、农业、食品药监等部门,加强对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防止病死家畜家禽和被洪水浸泡后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流入市场,严防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饮用水供应及检查监测,及时互通信息,督促指导各地确保集中式供水和临时供水水质达标,加强对自备水、井水、分散式供水采取消毒措施,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四、狠抓环境整治,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各地要立即组织广大群众开展以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群众运动,全面清除生活垃圾,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要加强灾区污染源处置,对灾区公共场所、临时垃圾点、厕所及周边环境等实施科学规范的消杀灭和其他卫生处理。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编写通俗易懂的健康教育资料,宣传灾后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知识,提高受灾群众对灾后常见病的自我防护能力。

  五、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各地要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卫生防灾减灾工作,并结合当地灾害特点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确保医疗卫生服务有序开展。对受灾严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当地统一安排下设立过渡性医疗服务机构,尽快恢复计划免疫和传染病网络直报等工作,加快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秩序,维护灾区稳定。

  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要充分认识灾后卫生防疫等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灾后防疫等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实。要坚持政府统一组织,统一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目标的实现。坚决把各项部署贯彻到最基层,落实到具体人,对组织不力、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严肃查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4日

 地区: 四川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9)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51)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1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