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夏季抗洪救灾期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川食药监发〔2013〕40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夏季抗洪救灾期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川食药监发〔2013〕4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16 08:12:45  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80
核心提示:7月上旬以来,我省出现持续强降雨天气,有关部门及时启动了自然灾害二级应急响应。截至7月11日,此次暴雨洪涝灾害已造成成都、绵阳、阿坝等15个市州的75个县(区、市)209.4万人受灾,31人死亡、166人失踪。进入夏季,是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多发期,加之我省还将遭受暴雨洪灾的考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现就切实做好夏季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食药监发〔2013〕40号
发布日期 2013-07-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fda.gov.cn/CL0192/72240.html

  各市(州)局,省局各处(室、队),各直属单位:

  7月上旬以来,我省出现持续强降雨天气,有关部门及时启动了自然灾害二级应急响应。截至7月11日,此次暴雨洪涝灾害已造成成都、绵阳、阿坝等15个市州的75个县(区、市)209.4万人受灾,31人死亡、166人失踪。进入夏季,是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多发期,加之我省还将遭受暴雨洪灾的考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现就切实做好夏季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杜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针对夏季餐饮食品安全的特点,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的监管,特别是加大对学校集体食堂、救灾食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排除事故隐患,切实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灾区药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浸泡变质药械进入市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对遭受洪涝灾害地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禁使用被洪水浸泡、污染、变质的原料和辅料生产药品;严禁因水灾造成的内在质量受损、包装和标识模糊不清等不能正常使用的药品出厂销售,并监督其集中销毁。要重点加强对发热类、防治皮肤类、肠道传染病类、抗生素类、注射剂类、消毒类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灾区上述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供应。

  三、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防假劣药械流入灾区。要着重检查地处洪涝灾区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储存运输条件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条件,对由于受洪涝灾害致使药品仓库和药品零售门店被水淹没或雨水浸泡,导致影响药品质量的,不得批发或零售。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企业销毁。要加强对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稽查力度,重点加强对救灾所需的抗菌药、急救药和消杀药品的稽查和抽验,对趁洪涝灾害之机,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从事违法药品经营的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从严、从重、从速查处,对典型案例要向社会公开披露和曝光,保持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凡向灾区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是符合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必须保证有效期距失效期6个月以上;必须向受赠区提供产品清单和检查报告,杜绝不合格药品流入灾区。

  四、加强对灾区基本药物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在第一时间内到受灾地区和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和指导服务,特别是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和试点医疗单位使用的基本药物进行稽查抽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督查和应急值守工作。各单位、各处(室、队)要把抗洪救灾与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预防和监控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做好应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到位。各地抗洪救灾工作进展和重要信息及时上报省局办公室,省局将组织督查组到基层抽查暗访,督促指导各地抗洪救灾期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12日

 地区: 四川 
 标签: 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5) 法规动态 (2971)
法规解读 (2946)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0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