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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苏食药监餐〔2013〕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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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10 15:37:56  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65
核心提示:近年来,全省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决策部署,积极履行职责,严格依法监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了明显提升。但在实际工作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现提出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食药监餐〔2013〕172号
发布日期 2013-07-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sfda.gov.cn/art/2013/7/9/art_23_112256.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决策部署,积极履行职责,严格依法监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有了明显提升。但在实际工作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牢固树立行政执法和行政指导相结合的工作理念,大力推进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有效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各项部署,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办事水平,不断增强监管透明度,进一步提升监管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持续提高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理。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行为,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律规范。行政执法中,应平等对待相对人;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二)程序正当。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提高程序意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执法,依法保障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应当公开。

  (三)高效便民。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时限,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

  (四)诚实守信。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确保

  公布的信息准确、及时、客观;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依法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五)权责统一。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依法享有执法权的同时,必须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责。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执法理念。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做好《行政执法证》的注册及新证换领工作。禁止无《行政执法证》、未按要求办理《行政执法证》注册的人员行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权。在检查工作、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执行强制措施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同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协助执法的人员只能从事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不得在执法文书上署名。

  (二)制定执法操作流程。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操作流程,明确行政执法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审核审批把关,切实做到流程清晰、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把关严格,确保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运转协调高效。执法操作流程应在本单位的办公场所公示。

  (三)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应把握时机,及时行动,全面、客观、有效地提取和固定证据。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执法现场,如果当事人不配合、不签名、不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可以拍照、摄像、录音,制作视听资料,作为补强证据使用。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编造、隐匿证据,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

  (四)落实执法告知制度。在餐饮服务许可中,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的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作出不予受理许可申请、不予许可、不予变更许可、不予延续许可、撤销或注销许可证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执法内容、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行政相对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依法实施听证制度。各级监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

  可法》、《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等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要严格执行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和监管部门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六)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过罚相当、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做到同样情况同等对待,不应因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优待或歧视。罚款的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为低档(0<权重<30%)、中档(30%≤权重<70%)、高档(70%≤权重≤100%)三个档次。监管部门应当将裁量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

  (七)落实重大复杂案件讨论审查制度。各级监管部门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复杂案件,应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办理程序、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进行法律审查。在送交法制机构审查前,具体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处(科)室有关人员应当集体讨论并形成初步意见。对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八)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级监管部门应与

  当地公安机关建立良好的协作沟通机制。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高检会〔2004〕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等要求,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工作衔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降格处理。发现确有重大违法事实但难以调查取证案件的,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积极寻求其提前介入支持。

  (九)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章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加强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各级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按照文书制作要求规范制作、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并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执法文书、罚没款上缴收据、法院强制执行材料等整理

  入卷,归档保存。

  (十一)加强执法案卷评查。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和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或抽查,促进监管部门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案卷评查或抽查,应当从行政执法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处理结果是否适当、卷宗装订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全面核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改正。

  (十二)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考评,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体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应当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规范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全省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不断提高认识,把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二)科学组织开展培训。要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通过专家讲授、旁听行政诉讼案件、专题研讨交流等方式,组织执法人员参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知识的培训。

  (三)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全省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分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要注重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和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实际进行推广并密切关注其运行状况,及时修订完善有关制度,不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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